判断元素是否在ndarray_专业文章 |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好侍公司成立于1947年,其名下產品包括百夢多咖喱、爪哇風味咖喱,好侍公司與相關產品在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市場份額。德生公司名下“德生妙多”咖喱系列產品,好侍公司認為德生公司名下的咖喱產品包裝裝潢與“百夢多咖喱”“爪哇風味咖喱”日式塊狀調料包裝裝潢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提起訴訟。
在對好侍公司的咖喱產品包裝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的認定問題上,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其產品通過在全國各城市長時間銷售、宣傳,已經被相關公眾知曉。產品的裝潢也通過各代產品始終保持統一的整體風格、裝潢的獨特性,形成了與產品功能性無關的顯著的整體形象,足以使相關公眾將上述包裝、裝潢的整體形象與好侍公司的咖喱產品聯系起來,具有識別其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應該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雖然對于法條中“有一定影響”并沒有明確的評判標準,但從法條的前半句可知,其最終保護的為包裝裝潢所起到的識別功能。因此,在判斷他人的包裝裝潢是否具有“一定影響”進而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實際是通過判斷其是否能夠在相關公眾與包裝裝潢之間具備特定聯系,進而判斷包裝裝潢是否能夠實現識別功能。
結合法院在對好侍公司產品包裝裝潢是否具有“一定影響”的可知,司法實踐中可從包裝裝潢本身是否具有統一性與獨特性(如色彩元素、文字元素、圖形元素本身及其組合方式)、是否已經被相關公眾知曉(如產品銷售時間、市場占有率、宣傳投入、所獲獎項)入手,進而判斷前述事實是否足以使相關公眾將包裝裝潢與商品來源產生特定聯系、是否起到識別來源的作用,從而得出其是否具有“一定影響”的結論。
下周我們將繼續討論該案中關于混淆、誤認的認定問題。
供稿:任雪
編輯:任雪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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