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2021年新规定(土地管理法2020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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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2021年新规定(土地管理法2020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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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2021年新土地法宅基地2021年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 2021年土地新規定
- 2023年新土地管理法對于土地征收有什么規定
- 土地法新規定2021年
- 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
2021年新土地法宅基地2021年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自從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以來,關于宅基地的有關規定就有很大的變化,國家為了有效利用、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對出現一戶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關問題會進行整治,那么2021年新土地法宅基地規定有哪些?201年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下面就來一起詳細了解吧。2021年新土地法宅基地
在對農民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加起來,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種糧的用途進行補償,按一畝平均毛收入1000元來算,每畝30倍才3萬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樓房,一平米就要賣5000元,因此新的土地法也做出了很多的約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021年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1、非農村戶口不能建房
如果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到城市的,是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的,而且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農民是只擁有使用權的。
如果說父母是農村的戶口,但是你又落戶到城市,那么父母在去世后,你是不能繼承宅基的。具體來說,就是你只可以繼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是不能對繼承的房屋進行修建。等到房屋倒塌后,該宅基地就會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2、對宅基地超出的面積進行征稅。
宅基地超出的面積要征稅早在2018年已經在某些地區開展了,到后期會真正落實到各個省份地區。以前國家沒有農村宅基地面積的規定,所以那時候很多人對宅基地周邊進行擴大建房,從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積大范圍超出。至于具體的征稅標準,不同的地區會一定的差異,舉個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積是按照200/_來計算。
3、宅基地有償退出
國家為了有效利用、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對出現一戶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關問題會進行整治。關于這些滿足任一種就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都會給與相關補償,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會按照當地的年均收入水平來定。大部分的地區是按8000-12000元進行補償,補償年限為30年,一般是一次性補償完整。
4、不得超出兩條“紅線”
上述的兩條“紅線”是指不允許以買賣宅基地為出發點,也就是說農民利益的出發點不允許是買賣宅基地,此外不能說已退出農村宅基地,作為進城落戶的一項條件,只要農民落戶那就必須要退出宅基地。不過這個不是國家全面推行實施的,如果當地政府有這項的硬性措施,你可以維權。
5、宅基地不能確權的條件
宅基地確權后可以證明自己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證明自己擁有宅基地老房子的所有權。宅基地在確權后能避免所有權糾紛、拆遷賠償等問題,可以有效防止一戶多宅。但是要注意以下這4類宅基地是不能確權的,分別是:亂占耕地建造房屋的宅基地、城鎮居民非法進行購買的宅基地、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建房的宅基地和小產權房。
6、不得違反“一戶一宅”。
國家已經發布了嚴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區必須嚴格實施“一戶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進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實施“一戶一宅”后,對宅基地的審批也變得嚴格起來。其實,國家實施這項制度主要是為了節約土地資源,避免更多的人因為利益而圈地,最終導致很多的村民沒地可批。
7、非本村的村民不能購買宅基地。
宅基地的使用權只有村集體成員的可以享有,非本村村民是無法享受這項福利措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擅自侵占、買賣或以別的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也就是說,買賣宅基地是違法行為,若是想在違法買來的宅基地塊上建房,肯定是不行的。假如私自買賣被發現了,購買人不僅會受到處罰,并且非法買賣的宅基地也會按照規定收歸村集體。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2021年新土地法宅基地”的相關內容。
2021年土地新規定
1、明確征收范圍本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強調了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進行征收,本條列明五種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留下一條兜底條款。五種具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實施征收的情形為: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提高征收補償標準有那些?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特別是刪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這個規定。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明確強調了征地補償應當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征地補償范圍方面,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情面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和社會保障費用。將農村村民住宅作為單獨一項補償內容能夠充分反映出農民在集體土地上享有的權利。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增加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總結明確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并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規劃條件。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2023年新土地管理法對于土地征收有什么規定
2022年新土地管理法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突破,引發社會普遍關注。那么,2022年新土地管理法對于土地征收有什么規定?下面由我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一、2022年新土地管理法對于土地征收有什么規定
2021年新土地管理法對于土地征收的新規定如下:
1、明確征收范圍
本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強調了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進行征收,本條列明五種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留下一條兜底條款。五種具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實施征收的情形為: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2、提高征收補償標準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特別是刪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這個規定。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明確強調了征地補償應當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征地補償范圍方面,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情面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和社會保障費用。將農村村民住宅作為單獨一項補償內容能夠充分反映出農民在集體土地上享有的權利。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增加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完善征收程序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還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擬申請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等方面的意見。必要時還要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召開聽證會,使被征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二、土地征收公示后多久拆除
從公示到拆遷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土地法新規定2021年
土地政策2021年新規定為要保護耕地的數量和土地的質量。目前我國大力推進土地的流轉以及農業規模化的生產,但為了防止土地會變成非農化,為了保護耕地的數量以及土地的質量,現在享受農村土地的補貼的政策將越來越嚴格。湖堤、泄洪區、灘涂及河道等都不是屬于農村的集體耕地的土地,通過復墾種植農作物的土地是得不到補貼的。《2021年土地政策新規定》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不屬于農村集體耕地的灘涂、行洪區、湖垸、河道等已經圍墾、種植作物的土地,不能獲得補貼;
2、國家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還林補貼的土地,不能獲得補貼;
3、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長年拋荒的耕地不能獲得補貼;
4、經縣級人民認定,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不能獲得補貼;
5、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不能獲得補貼;
6、成片良田轉為設施農業用田并且常年不耕作的,不予補貼。
1、定義收集范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實施的五種具體情況是:軍事、外交用地;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2、提高補償標準。對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征地時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并為被征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明確強調,征地補償應當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期生活有保障。在征地補償范圍上,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面子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農村村民住房和社會保障費。將農村村民住房作為單一的補償內容,可以充分體現農民對集體土地的權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增加社會保障支出,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繳費補助。
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
新土地管理法2021最新的內容中包括了: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指定的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國家所有的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農、林、牧、漁業生產。土地管理是國家為調整土地關系,組織和監督土地的開發利用,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而采取的行政、經濟、法律和技術的綜合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建立健全土地法規體系;
(2)土地資源的調查和統計,按照國家制定的土地分類標準和技術規程,_清土地的數量、質量、分布及其在各部門、各使用單位的分配利用情況,及時、準確地反映土地數量、質量、地類的變化,定期更新土地統計數據;
(3)權屬管理。劃定地界、確定權屬、核發證書,做好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工作,掌握土地的權屬變化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土地糾紛;
(4)承辦城市建設用地審批,合理分配土地資源,保證土地的合理利用;
(5)土地利用管理。合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各項建設占用土地的年度控制指數,監督監察各類土地的利用情況,查處制止各種違法占地的浪費土地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后,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取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條: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第二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土地管理法2021年新規定(土地管理法2020年全文)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土地管理法2021年新規定(土地管理法2020年全文)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土地管理法2021年新规定(土地管理法2020年全文)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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