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4 月 9 日消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7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針對直播帶貨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換困難等問題:《條例》要求,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明確平臺、直播間、主播“人人有責”。
據央視新聞報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天(9 日)上午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介紹《條例》有關情況。
市場監管總局介紹,作為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規,《條例》起到了承上啟下、輻射帶動的作用,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發展歷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
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在發布會上表示,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注意到,除直播帶貨外,《條例》還針對預付式消費種種亂象和押金退款問題進行了規定。
針對預付式消費種種亂象:重點從事前、事中強化經營者義務。針對經營者降低質量、偷工減料、服務縮水等情形,《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而且經營者要退的不僅是預付款余額,而是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而定。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
針對押金退款問題:雖然押金是擔保而非預付款,但同樣有“預付”的形式和風險,也容易引發退款糾紛,所以這次《條例》對押金也作了相應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應當事先與消費者約定退還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時限,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還。消費者違約時,經營者扣除押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標準,而不是簡單的“全有全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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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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