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质疑《繁花》引讨论:金曲版权原来这么复杂?
原標題:趙傳質疑《繁花》引討論:金曲版權原來這么復雜?
“最近紅火的劇《繁花》,劇中使用《我是一只小小鳥》,先前都沒人來洽談錄音使用權,我是擁有錄音權的人,但沒人跟我聯系呢。”1月29日,歌手趙傳在網絡平臺發聲,一石激起千層浪:讓《偷心》等多首金曲煥新的電視劇《繁花》,緣何會陷入版權手續不完善的爭議?
1月30日,王家衛的澤東影業對媒體回應稱,已第一時間聯系了趙傳和版權所屬團隊,并作了相應的解釋和溝通,將向對方進一步展示合作記錄,“解除相關誤會”。
此后,多方針對歌曲版權的授權及使用進行科普,新聞晨報·周到記者也采訪了來自音樂和法律界人士,解讀經典老歌版權背后的故事。
“錄音權”到底是什么權?
“拿授權不是找唱片公司就行了嗎?”
趙傳在社交平臺發聲之后,很多網友的第一反應是:這些年音樂版權保護意識逐漸成熟,《繁花》這樣體量的劇組,“犯錯”似乎“不太應該”,趙傳所說的“錄音權”到底是什么權?
資深媒體人、樂評人盧世偉在接受新聞晨報·周到記者采訪時介紹,目前歌曲的版權歸屬分類很細致,詞、曲、演唱、改編有著不同的版權合約,特定演唱者錄制的聲音版本也有著相關權利歸屬,“不了解的人可能認為一首歌的版權就在某一個地方,但往往不是這樣”。
用大白話來理解,趙傳想要爭取的,是《繁花》劇中所使用的、他本人演唱的《我是一只小小鳥》的錄音版本的相關權利。
對此,上海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高級合伙人鄧瑜律師表示,在現有的著作權法體系下,不同的權利主體享有不同類型的權利。單純使用音樂作品的詞與曲,需要向詞、曲作者或擁有相關版權的機構或企業獲得授權;進行改編翻唱,則需要在詞曲授權之外,進一步獲得表演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利;如果是直接使用特定歌手的演唱版本,還需要得到歌手及該版本的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權。
“至于趙傳說的‘錄音權’,可能是著作鄰接權中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如果他最初是通過個人工作室將表演聲音進行錄制的人,很可能確實擁有這項權利。”鄧瑜律師透露,目前音樂作品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大多都歸屬于唱片公司而非個人,但趙傳作為表演者,也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
他同時提醒,202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在第四十五條規定了錄音制品廣播和表演獲酬權,所以目前線下商家在《繁花》走紅后使用《偷心》《我是一只小小鳥》等1990年代金曲,實際上是需要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的,“電臺、電視臺、網絡平臺直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商場、餐飲、住宿、酒吧、健身、培訓等營業場所播放背景音樂,都需要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一首有故事的“小小鳥”
讓問題變得更復雜的,還在于《我是一只小小鳥》本身就是一首“有故事”的歌:1987年,趙傳加入滾石唱片,第二年以首張專輯《我很丑,可是我很溫柔》一炮而紅。1989年,趙傳成立了個人工作室“音樂殿堂”,并在1990年8月發行了《我是一只小小鳥》,由李宗盛作詞作曲的同名歌曲再次風靡一時。
從這個角度上說,雖然《我是一只小小鳥》詞曲版權歸屬李宗盛毋庸置疑,但趙傳所演唱的錄音版本的權屬則不那么容易判斷:一來,當年滾石唱片有沒有將包括“音樂殿堂”等旗下廠牌的錄音版權全部收入囊中,還是釋放了一定的空間?二來,趙傳曾在2000年代就《我是一只小小鳥》等作品的短信與彩鈴版權分歧與滾石唱片對簿公堂并最終和解,這是否能說明,趙傳手上確有對其演唱的錄音版本的相關權利?
“因為趙傳發聲了,大家才知道他的錄音版權是通過自己的代理公司操作,《繁花》劇組有沒有把這個程序落到實處?現在兩方各有各的說法,情況還不明朗。”盧世偉分析,在2000年以前,業界對音樂版權概念相對模糊,很多歌曲的版權歸屬都存在疏漏,“趙傳從《我是一只小小鳥》這張專輯開始,是用自己的工作室和滾石合作,當時合約對版權利益分配的情況可能存在考慮不周全的地方,間接導致了后來的紛爭,這也是可以理解的”。
記者在電視劇《繁花》片尾字幕中找到了兩處有關《我是一只小小鳥》的說明,其一僅標注了詞曲、編曲作者和演奏者;另一段則在標明詞曲及編曲作者后還加上了“演唱 趙傳”。具體到劇集中,第24集37分45秒左右,趙傳原唱的《我是一只小小鳥》先行響起,陳龍在高潮部分配合表演加入演唱,劇集對趙傳原唱版的使用時長約為1分30秒。
這或許可以說明,《繁花》劇組很清楚應該如何區分、使用《我是一只小小鳥》的不同授權——詞曲及改編方面的授權,決定了陳龍可以在表演中加入演唱;使用趙傳原聲演唱版本,則另外需要獲得表演和復制方面的授權。
對此,歌手黃安也曾在社交平臺用他作詞曲的《新鴛鴦蝴蝶夢》舉例,“黃安的《新鴛鴦蝴蝶夢》,錄音著作權屬于上華唱片,詞曲版權屬于黃安。《繁花》使用我的歌,找鄭愷演唱,那么王家衛只要向我的版權代理公司取得詞曲使用權就行了,沒有上華什么事”,“我問了版權公司,《繁花》制作方確實給付了費用,所以沒毛病”。
另一位影視行業的制作人也向記者表示,《繁花》出品方稱事件為“誤會”,很可能是多方都擁有相關權利及轉售權利,那么劇組只尋求其中一方的授權,是常規做法,“劇組和唱片公司對接,唱片公司再和歌手對接,流程上沒太大問題”。
音樂與影視“相愛需規范”
或許有人會說,一首歌的歌曲版權如此龐雜,未來想在影視劇中聽到經典老歌,會不會越來越難?
盧世偉分析認為,這涉及到程序和成本兩方面的問題。比如,有些作品的版權歸屬復雜,影視劇組可能會選擇“先上車后買票”的做法,“要播出了,找不到人怎么辦?有可能先署名,署名之后等著人家找過來,這種情況在業內是存在的,但它有一定法律風險。”至于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付費以使用音樂的方法,是一種簡便程序,但并非萬能,“很多作者并沒有和音著協的簽約,不是音著協的會員,音著協又怎么能代理他們呢?”
從成本角度考慮,使用原聲意味著巨大的成本,“我舉過《風吹半夏》的例子,它用了很多華語經典老歌,但基本上是買了詞曲版權,再找其他歌手演唱,這樣成本就會節約很多”。
記者注意到,在《繁花》之前,在音樂版權處理方面較為規范的還有辛爽導演的《漫長的季節》,該劇在最后一集使用了姜育恒原唱的《再回首》,片尾字幕明確標注了詞曲作者、演唱者以及詞曲、錄音的原始版權公司及代理機構。
相映成趣的是,《繁花》中出現的《再回首》《一生何求》沒有使用原唱,而是由香港歌手曾比特全新演繹。對此,環球音樂在宣傳時透露這是導演王家衛精挑細選后的結果,希望用新世代的聲音重新演繹經典。
盧世偉表示,《繁花》引發的金曲熱潮和版權討論,能給業內帶來不少啟發。“首先要敲一個警鐘,你使用作品之前,法律問題一定要厘清,不然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輿論可能由這樣的瑕疵上升到對作品的否定,這是很不良的后果。”
但從長遠看,《繁花》留下的還有積極的示范作用,“華語樂壇有很多經典作品,當大家以為它們已經被埋在故紙堆,實際上它們還能再度釋放出新能量,關鍵是能不能遇到懂音樂的導演再度挖掘。”他認為,不同于部分作品對金曲的堆砌,《繁花》在老歌的使用方面相當精準,歌曲和劇作起到了相輔相成的作用,“很多人是因為這些音樂加深了對作品的喜愛和了解,我覺得這是《繁花》留給我們的示范和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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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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