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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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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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依據)
根據市政府發布的《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按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國內人員,試行按要素計分審核。
第三條(用人單位)
本試行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信譽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各類企業、事業、社團、民辦非企業機構,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滬單位。
第四條(評價計分體系)
本試行辦法的評價計分體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兩大部分、共14項要素組成,滿分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專業能力分、導向分三小部分、共10項要素組成,滿分為120分。
附加分由4項要素組成,滿分為30分。
申領《居住證》者的得分,為兩大部分、14項要素得分的累計分值;累計分值如超過120分,計為120分。
第五條(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專業能力分和導向分三小部分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滿分為55分,由年齡、受教育程度、受聘情況、親屬關系、住房情況等5項要素組成。
(一)年齡
年齡項最高分為10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35周歲以下 10分
2、36??50周歲 5分
3、51周歲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項最高分為25分,只計最高學歷(學位);碩士、博士要求同時取得學歷和學位。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博士 25分
2、碩士 23分
3、學士 21分
4、大學本科 20分
5、大專(高職) 10分
6、高中(含職校、技校、中專)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況
受聘情況項最高分為10分,根據受聘于本市用人單位的情況計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以項目、任務等方式聘用 10分
2、聘用(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
3、聘用(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 5分
4、未受聘 0分
(四)親屬關系
親屬關系項最高分為5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為本市戶籍 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證》
或配偶要素累計分(不含本項分值)達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證》標準分
2、其它 0分
(五)住房情況
住房情況項最高分為5分,“在本市有產權住房”是指本人為產權人或共有產權人。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在本市有產權住房 5分
2、其它 0分
二、專業能力分
專業能力分部分滿分為35分,由專業能力和專業培訓等2項要素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專業能力的計分標準另行制定。
(一)專業能力
專業能力項最高分為30分,同時符合兩個及以上標準只計最高分值。“獲得執業(職業)資格”根據不同的執業(職業)資格,給予5?15分?!皳碛邪l明專利”是指由申請人發明創造的專利,經同行專家認定后根據專利水平給予5?10分。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兩院院士 30分
2、博士生導師 25分
或獲得國家級獎勵
3、獲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0分
或受聘于事業單位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于機關擔任局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于企業高級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獲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8分
或受聘于事業單位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于機關擔任處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于企業中級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獲得省部級獎勵
5、獲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5分
或受聘于事業單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于機關擔任科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于企業一般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獲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5分
或受聘于事業單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聘于機關擔任一般職務
或受聘于企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繳稅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獲得執業(職業)資格 5?15分
8、擁有發明專利 5?10分
9、其它 0分
(二)專業培訓
專業培訓項最高分為5分。對于國家、本市和境外的專業培訓證書,經認定給予1?5分。有多種證書分值可累計,但總分不超過5分。各類開展專業培訓、發放專業培訓證書的合法機構,可向市人事局申報專業培訓證書認定,經認定后納入本評價計分體系并予以公布。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取得經認定的專業培訓證書 1?5分
2、未取得經認定的專業培訓證書 0分
三、導向分
導向分部分滿分為30分,由專業類別導向、產業(行業)導向、地區導向等3項要素組成。
(一)專業類別導向
專業類別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劃分緊缺、需要、控制。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緊缺 10分
2、需要 5分
3、控制 0分
(二)產業(行業)導向
產業(行業)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高新技術、軟件、集成電路行業”指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上述行業的企業引進相關的人才;“本市重點發展產業(行業)”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確定。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高新技術、軟件、集成電路行業 10分
2、本市重點發展產業(行業) 10分
3、其它 0分
(三)地區導向
地區導向項最高分為10分,重點發展地區根據年度人才開發目錄確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時在重點發展地區。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重點發展地區 10分
2、一般地區 0分
第六條(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為30分,包括同行專家推薦附加分、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以及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經核定給予的附加分等4項要素,4項要素的得分可累計,但最高不超過30分。
(一)同行專家、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附加分
同行專家、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如有多名專家和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同時推薦只計最高分。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經市人事局備案同意后具備推薦本行業“特殊才能”人才的資格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兩院院士推薦 20分
2、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特別推薦 15分
3、博士生導師推薦 15分
4、其它 0分
(二)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
人才在滬投資創業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在滬投資額可累計;如創辦多個企業及機構,繳稅額可累計,聘用本市員工人數可累計。
本項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20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
2、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15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5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50人及以上
3、投資額在3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10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3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資創辦民辦非企業機構
4、投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5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繳稅額在10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創辦的單位聘用本市員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 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學習經歷附加分最高分為10分,經歷應當連續,不得累計;有多次經歷只計最高分。
本項具體計分辦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學經歷 10分
2、有三個月及以上境外學習或工作經歷 5分
3、其它 0分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經核定給予的附加分
根據國家和本市法規規定給予的附加分項最高分為20分,是指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相應規定,經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給予5?20分。
本項具體計分辦法如下:
1、法規有相應規定 5?20分
2、其它 0分
第七條(標準分)
一、暫未被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要素累計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辦理有效期為6個月的《居住證》。
二、已被本市用人單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資創業的人員,可按要素累計分值分別辦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證》: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請人任選辦理三種有效期的《居住證》;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請人選擇辦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證》;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辦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證》。
第八條(本辦法的調整)
市人事局根據人才引進宏觀調控的需要,及時確定、調整并公布申領6個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證》的條件和標準分。
第九條(附則)
本試行辦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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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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