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条款和337条款的区别(30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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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世紀80年代美國外貿出現雙赤字的爆發性增加,美國國會強制其政府在一定期限內,將所有貿易障礙予以解決。
2、經過多次磋商,1988年8月,“普通301條款”修正案出籠了,這就是國際貿易界談虎色變的“超級301條款”。
3、70年以前,美國一直傾向于自由貿易,直到70年代貿易出現重大赤字后,美國朝野才發現自己產品的競爭力下降,因而歸咎于各國的貿易不公平措施。
4、經過許多周折,美國國會終于在1974年通過了《貿易法案》, 該法案的第3篇,名為《不公平貿易之糾正》,其中第1條法律標題為“回應外國政府的某些貿易做法”規定了美國政府對于不公平貿易的報復權限。
5、這條法律就稱為“301條款”,目前通稱為“普通301條款”或“一般301條款”。
6、普通301條款極富彈性,它規定,當認定貿易對手采取“不正當的”、“不合理的”或“歧視性的”貿易措施,使美國產品拓展海外市場受到限制時,美國貿易代表團在采取強制措施時,要受到美國總統具體指標的約束,而且要在總統的權限內采取其他適當的實際可行的行動,以協助這一權力,消除外國政府這一法律、政策或做法,來進行報復。
7、“超級301條款”是指經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修改補充后,對“301條款”新增加的“第1302節”。
8、該條款的款名為“貿易自由化重點的確定”。
9、該條款要求美國政府一攬子調查解決某個外國的整個對美出口產品方面的貿易壁壘問題。
10、所以,該條款的規定比“普通301條款”更強硬,適用范圍更廣泛,更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故俗稱為“超級301條款”。
11、“超級301條款”將原先的貿易報復權,由總統轉到貿易代表署,從而使貿易的談判者與報復的執法者合二為一;一方面增加了對貿易談判對手的壓力,另一方面減少了政府其他部門對貿易代表署采取報復措施的干擾。
12、其次,“超級301條款”強行規定,貿易代表署于每年3月31日至9月30日提出美國認為“市場最封閉”“最不公平”的貿易伙伴和貿易領域。
13、在接下來的18個月時間內,美國政府將同這些貿易對手進行談判,如果貿易糾紛仍無法解決,美國就可以對這些貿易對手實施單方面貿易制裁,主要是對其進口的某些產品實行高關稅,關稅最高達100%。
14、“超級301條款”的出現,說明美國試圖利用該條款尋求開拓國際市場的突破口,通過確定不公平貿易做法和重點國家,加強美國在與這些重點國家進行貿易磋商的談判力量。
15、相反,美國的貿易伙伴在談判中,由于被列入重點國家名單以及受到時間和可能的單邊制裁壓力,其談判地位受到明顯影響。
16、而且“超級301條款”規定國會可以介“301”案的調查與處理、監督,促進美國貿易代表對“301條款”的執行。
17、國會力量的介入增大了“超級301條款”適用的可能性。
18、不過部分美國人認為“超級301條款”會招致貿易伙伴的不滿,導致貿易戰,所以應該采取盡量少用的原則,因此政府一度把它束之高閣。
19、1992年美國國會曾醞釀延長“超級301條款”的期限。
20、參眾兩院也曾提出多個修改“超級301條款”的提案,希望能成為一項長期的、比較穩定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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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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