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事仲裁协议后,发现一方的子公司和公司有财物混同,能要求子公司成为执行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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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常規做法,簽訂商事仲裁協議后,仲裁裁決通常只對合同當事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在簽訂商事仲裁協議后發現一方的子公司與該公司的財物混同,要求子公司成為執行方將取決于以下因素:
1. 仲裁協議的范圍:仲裁協議是否明確約定了該公司的子公司也是協議的一方。如果明確約定了,則可以要求子公司成為執行方。
2. 法律主體:子公司是否在法律上被視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如果子公司和公司被認為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則仲裁裁決一般不會直接約束子公司。
3.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根據所在國家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裁決是否可以直接約束子公司。
總的來說,一般情況下,商事仲裁裁決只針對簽訂合同的具體當事人。如果希望子公司也成為執行方,可能需要通過其他法律措施,例如向法院申請擴大執行范圍,以便將子公司納入執行。具體操作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定來確定。建議在遇到此類情況時,咨詢專業律師獲取準確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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