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GPL协议,法院判罚了!国内首例
整理 |?一君
出品 | OSC開源社區(ID:oschina2013)
近日,一起關于 GPL 版權糾紛案裁判文書公示。一審判決書顯示,GPL3.0?協議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合同性質,可認定為授權人與用戶間訂立的著作權協議,屬于我國《合同法》調整的范圍。一審判定兩侵權被告公司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 50 萬元,并停止侵權行為。
此判例可以說是中國首個明確 GPL3.0 協議的法律效力的案例。判決書顯示,明確違反開源軟件許可證的侵權法律責任,一方面可以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他人對開源軟件的不正當利用;另一方面能夠有效保護授權人的利益,使他們保有繼續創作的動力,促進源代碼共享和知識的傳播。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的侵權事實成立,是因為違反 GPL3.0 協議導致 GPL3.0 協議自動解除,被告失去了 GPL3.0 協議下的源代碼授權保護,進而構成侵權。
判決書中對于違反 GPL3.0 協議的侵權責任明確如下:
關于違反 GPL3.0 協議的侵權責任。
著作權法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專有權,僅規定非權利人可以在如“合理使用”等范圍內使用作品,諸如復制、修改、發行等權利則專屬于權利人,任何人非經許可實施這些行為將構成侵權。
根據 GPL3.0 協議第 8 條“終止授權”的約定,授權人許可用戶在遵守許可證規定的前提下行使某些權利,但用戶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若用戶違反 GPL3.0 協議的使用條件來復制、修改或傳播受保護的作品,其通過 GPL3.0 協議獲得的授權將會自動終止。
對此,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根據開源軟件的特性,GPL3.0 協議規定的使用條件(如開放源代碼、標注著作權信息和修改信息等)系授權人許可用戶自由使用的前提條件,亦即協議所附的解除條件。一旦用戶違反了使用的前提條件,將導致 GPL3.0 協議在授權人與用戶之間自動解除,用戶基于協議獲得的許可即時終止。用戶實施的復制、修改、發布等行為,因失去權利來源而構成侵權。
本文案件相關內容整理自一審判決書。
案件概況
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風靈公司)?
被告: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風靈公司)
(福建風靈公司系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
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獨立開發“羅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 V1.0(簡稱 VirtualApp V1.0)。VirtualApp 從 2016 年 7 月 8 日的版本開始引入開源協議,起初為 LGPL3.0 協議,2016 年 8 月 12 日更換為 GPL3.0 協議。
2017 年 10 月 29 日,原告公司在 VirtualApp 后續開源版本中刪除“適用 GPL3.0 協議”的表述。
2017 年 11 月 8 日,原告公司為 VirtualApp V1.0 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依法享有 VirtualApp V1.0 軟件著作權的全部權利。
2017 年 12 月 30 日由 Lody(原告公司股東、VirtualApp 項目人羅迪) 提交的更新(對應 Git 碼為8e6d9cd925af55b53a7e93046c469dd69676c38b)的 CHINESE.md 文件內載明“VirtualApp(中文名為羅盒)2017 年 8 月份正式公司化運作,當您需要將 VirtualApp 用于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系 QQ1*****購買商業授權……VirtualApp 源代碼將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停止更新”。
2018 年 9 月,原告調查發現名為“點心桌面”的軟件使用了 VirtualApp V1.0 的代碼,將兩個軟件源代碼進行分析比對,兩者間 421 個可比代碼中有 308 個代碼具有實質相似性,有 27 個代碼具有高度相似性,有 78 個代碼具有一般相似性。因此,被訴侵權軟件與涉案軟件構成實質相似。
原告向法院起訴,庭審時明確訴請為判令如下:
1.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即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提供所有版本的“點心桌面”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
2.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2000 萬元;
3.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50 萬元;
4.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證據顯示,被告福建風靈公司系被訴侵權軟件“點心桌面”的著作權人。被告北京風靈公司亦被有關互聯網平臺標示為“點心桌面”的開發者,并被登記為“點心桌面”軟件的著作權人。此外,提供被訴侵權軟件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的“點心桌面官網”和“應用寶”網站分別由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和騰訊公司經營。
立案之后,經查,被訴“點心桌面”App(V6.5.8)中使用了原告采用 GPL3.0 協議發布的VirtualApp,同時被告對此亦予以確認。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該案系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涉及開源軟件的相關問題。根據雙方訴辯意見及舉證情況,該案爭議焦點有四方面。法院已就焦點問題給出明確觀點。
(此部分為法院觀點截選,詳情可查看判決書原文。)
焦點一:GPL3.0 協議的法律效力。
法院明確 GPL3.0 協議具有合同性質,可認定為授權人與用戶間訂立的著作權協議,屬于我國《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關于違反 GPL3.0 協議的侵權責任,明確若用戶違反 GPL3.0 協議的使用條件來復制、修改或傳播受保護的作品,其通過 GPL3.0 協議獲得的授權將會自動終止。
焦點二: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一是根據代碼托管網站上的上傳記錄及證明等,原告公司可以證明是 VirtualApp 的著作權人。
二是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無需貢獻者的同意或授權,即有權提起訴訟。原因包括:原告公司股東羅迪作為項目人已將 VirtualApp 初始版本的源代碼共計 31097 行在 Github 網站上公開發布,此系原告主張權利的基礎;本案項目人對“主分支”中 VirtualApp 源代碼的形成起到了決定作用;貢獻者選擇在 GPL3.0 協議的 VirtualApp 項目中上傳自己的源代碼,貢獻者亦將按照 GPL3.0 協議許可其貢獻,即視為同意將貢獻內容許可給項目人及其他用戶使用,并且若開源項目的起訴維權需經全體貢獻者一致同意或授權,實則導致維權行為無從提起。綜上,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無需貢獻者的同意或授權。
三是,GPL3.0 協議中僅限制授權人不得向用戶主張任何專利權,而并未限制授權人對違反許可協議的用戶主張著作權。因此,原告的訴訟行為并未違反 GPL3.0 協議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
焦點三:被訴行為是否侵害原告的著作權。
一是原告雖將 VirtualApp 分為開源版本與商業版本,并且在后續開源版本中刪除“適用 GPL3.0 協議”的影響問題。
原告在本案中系以 VirtualApp 開源版本而非商業版本作為其權利基礎,故本案中不必對VirtualApp 開源版本與商業版本的關聯及影響作出認定。而根據 GPL3.0 協議,若先前版本使用了 GPL3.0 協議,則后續版本也必然受 GPL3.0 協議的約束,因此 VirtualApp 后續開源版本仍然受 GPL3.0 協議的約束。
二是 GPL3.0 協議允許用戶進行商用,授權人不得對此作出限制。所以原告主張“點心桌面”App進行商用違反?GPL3.0 協議及其附加條款缺乏理據,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被訴“點心桌面”App(V6.5.8)本應當遵循?GPL3.0 協議向公眾無償開放源代碼,但被告福建風靈公司拒不履行 GPL3.0 協議規定的使用條件。根據 GPL3.0 協議第 8 條自動終止授權的約定及《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被告福建風靈公司通過該協議獲得的授權已因解除條件的成就而自動終止。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對 VirtualApp 實施的復制、修改、發布等行為,因失去權利來源而構成侵權。
焦點四:若侵權成立,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被告福建風靈公司作為“點心桌面”App(V6.5.8)的開發、運營和發布者,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 VirtualApp 著作權的行為。鑒于被告福建風靈公司系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的情形,原告指控兩被告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騰訊公司對其“應用寶官網”上可能存在的侵權行為制定了相關規則、設置了投訴渠道,且對被訴軟件作了及時下架處理。原告亦未對被告騰訊公司提出具體訴請。因此,被告騰訊公司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賠償問題,原告主張以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的侵權獲利來計算。鑒于開源許可協議締約方式和締約主體的特殊性,導致違約或侵權行為更具隱蔽性,相應法律責任的承擔應有助于敦促締約方誠信履行開源義務,確保開源社區規范、持久的發展。開源軟件大多都是免費的,但授權人付出的開發成本是必然存在的,按照侵權獲利來承擔賠償責任更為公平合理。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 50 萬元。原告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損失數額范圍之內。
關于此案的更多細節和法院觀點,詳情可登陸中國裁判文書網查看此案(2019)粵03民初3928號一審判決書。
一審判決書: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5f553bd178d4354bb48ad5100c1314f(中國裁判文書網地址)
https://www.iphouse.cn/cases/detail/woznd0v9pek4jx35ovdj8y5gxrm371q2.html?keyword=GPL(其他網站地址)
律師解讀
我們邀請專注 TMT 領域的知識產權問題的鄧超律師(18611123013)就此案件做相關解讀。后續鄧超律師將發表深度解讀文章,敬請期待!
問題一:此案對后續有關開源軟件版權糾紛案件有何具體參考意義?
這個案子據我所知,被告上訴了,所以現在這個判決還沒有生效,最后法院怎么認定,還沒有最終定論。
但毫無疑問的一點是,違反許可證的義務是會遭到權利人的侵權索賠的。
因為以往國內開源主要是拿來主義,使用國外的代碼比較多,但隨著國內開發者的不斷成熟。將來相關的糾紛會越來越多,這就要求法務和開發人員了解開源的相關問題。
問題二:為什么此案件中,“點心桌面”未被強制開源?
沒有要求強制開源是因為原告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那么法院是一個被動的審判機關,不告不理,只被動審理原告提出的請求。
在這個案件中,原告沒有選擇合同,也就是許可證違約,而是選擇了版權侵權這條救濟途徑。一般而言,版權侵權要比合同違約的救濟力度要大,無論從各個方面,這在國內和在美國都是如此。
問題三:如果原告提出了開源的訴求,會如何?
如果原告選擇了合同違約這條途徑,法院是不是會支持被告將代碼強制開源這個問題其實很值得探討,我個人初步的觀點是,法院不一定會支持這種訴請。關于這個事情,我準備近期寫篇文章,但我現在初步的看法是要求代碼強制開源,在法院不太可能得到支持。
所以,如果違反 GPL 許可證的義務,那么將代碼全部開源,更多的是一種理論上的可能。在實踐中,以中國和美國的法院為例,我理解支持這種訴求的可能性都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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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 解讀文章:
人話解讀GPLv3:https://my.oschina.net/vigor23/blog/4951596
論“GPL就是給軟件開發者們準備的坑”:https://my.oschina.net/vigor23/blog/4954734
開源軟件、自由軟件、Copyleft、CC都是啥,傻傻分不清楚?:https://my.oschina.net/vigor23/blog/5138356
夜天之書 #6(Copyleft 相關解讀):https://my.oschina.net/u/4489239/blog/5252879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违反GPL协议,法院判罚了!国内首例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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