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子成员备案流程(班子成员备案)
鄉鎮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一、工作制度
(一)上下班作息制度
1.上下班時間按縣政府辦公室的規定執行。全體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自覺維護機關工作秩序,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無故空崗、脫崗、擅離工作崗位。
2.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間不得串崗閑聊,不得玩電腦游戲、打牌、下棋、看電影、聊天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妨礙他人工作。
(二)工作目標管理制度
3.實行工作目標管理和工作任務臺帳績效考核相結合的管理制度。黨委年初制定年度工作目標、細化工作任務,書記、鎮長、分管副鎮長、各辦公室主任、一般工作人員逐級簽訂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4.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個人向辦公室負責,辦公室向分管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向書記鎮長負責,各負其責,各盡其職。
二、學習制度
5.次數和時間安排:每月組織2次政治和業務學習會,時間安排在每周星期一上午或星期四的晚上。
6.學習的主要內容:時事政治、黨風廉政建設;上級有關決議、文件、領導講話精神;學習、傳達有關會議精神;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和討論;通報有關事項。
7.學習由書記或鎮長主持,學習資料由黨政辦或相關業務辦公室主任負責提供。
8.學習筆記:每個參加學習的同志要認真做好學習筆記,紀委每季度對學習筆記進行一次檢查。
9.每年開展1一2次讀書學習活動,由鎮團委具體組織實施。
三、會議制度
(一)黨委會議和議定事項
10.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負責召集并主持召開,黨委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11.各位黨委成員對分管工作中發現的相關問題,認為需要通氣、研究解決的,應提前做好梳理并及時提交黨委會議進行集體研究、解決。
12.議事范圍:
(1)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討論決定貫徹落實的相關措施;
(2)涉及全鎮的計劃、總結、報告、重要決定、工作部署和大筆資金開支;
(3)干部的調配、調整、考核、任免、獎勵和處分;
(4)重要的辦公、交通等設施、裝備的增置調配;
(5)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
(6)黨委會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13.黨政辦主任列席黨委會議,并負責做好會議記錄。
14.要求和責任:
(1)黨委成員應定期向黨委匯報分管的相關工作。
(2)黨委會議議定的專項工作,由負責該項工作的黨委成員在黨委議定規定的時間內專題向黨委匯報;重大情況應及時匯報。
(3)黨委成員在遇到重大問題時原則上必須先向黨委書記匯報,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匯報的,應在作出處理決定后,及時向黨委書記和黨委匯報,因不負責任,推諉了事,延誤時機,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由個人承擔責任,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組織和經濟處罰。
(4)各位黨委成員不得擅自改變黨委議定事項,確因工作原因需要調整議定事項的,無特殊情況,必須事前向黨委或黨委書記匯報調整原因,在獲得同意后執行;單獨向黨委書記匯報的,執行工作的黨委成員應在下次黨委會議上向黨委其他成員說明情況。
(二)書記辦公會議
15.書記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具體時間由書記視情況決定。
16.書記辦公會議由書記主持,副書記參加,黨政辦按辦文程序記錄、整理、存檔,需發文的按程序發文。
17.書記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由黨政辦整理形成紀要,列入績效考核,督辦到位。
(三)工作例會
18.工作例會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召開時間原則上安排在每周星期一上午進行。必要時由書記、鎮長視情況進行調整。
19.會議主要傳達上級有關會議指示精神;總結上一階段工作,安排下一階段工作;其他需要討論研究或傳達貫徹的事項。
20.工作例會部署工作事項,由黨政辦整理印發工作要點下發到各辦公室,記入干部工作任務臺帳,列入績效考核,督辦到位。
(四)民主生活會
21.領導班子按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有專門要求的按要求召開),會議議題針對黨性、黨建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
22.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應當針對自身存在的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以及黨員、群眾、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提出的意見,負責任地做出檢查或說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加強團結,不斷增強黨委的戰斗力和凝聚力。
(五)辦公室業務運行會
23.各辦公室適時召開辦公室業務運行分析會,原則上每月不少于1一2次。業務運行會可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參加。
四、請銷假制度
24.全體工作人員請假,必須按規定請假,未經批準同意不得擅自脫崗。
2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請假,但不得超過人事部門規定的假期:
(1)因生病須住院治療的;
(2)因本人或家中有重要事情必須請假處理的;
(3)直系親屬病重或病故的;
(4)國家規定有假期的;
(5)其他特殊情況。
26.原則上請假一天以內,一般干部向分管領導請假批準,并報紀委審批;請假一天以上,先經分管領導同意,紀委書記審批后報書記或鎮長批準,并報黨政辦備案;班子成員須向主要領導請假批準。
27.電話請假或書面請假,當事人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同意,并將請假情況告及時知黨政辦,電話請假的須事后補書面請假材料。
28.年內事假和病假超過上級相關規定的,按相關規定扣發年終目標獎金;事假沖抵公休假。
29.考勤由紀委會同黨政辦具體負責。
五、財務管理制度
30.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會計、出納分設,收支兩條線。因工作原因非單位財務人員經手的資金,原則上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上交財務管理人員,任何人、任何辦公室不得超越財務管理制度劫留資金、私設金庫。
31.凡涉及購置辦公用品、改建維修辦公室等后勤支出事項,由黨政辦統一擬制計劃,經分管后勤領導初審,報鎮長審批后,由黨政辦統一采購、安排。未經批準購買的物品不得報銷。
32.開支3000元及其以上支出由黨委會研究。
33.接待費實行事前報告制度,300元以下由分管領導審批;300元以上由鎮長審批。
34.凡支出發生的各項單據,報銷時須注明用途并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由財務人員和分管領導審核簽名,報鎮長審批。凡無鎮長親筆簽名的,財務人員不得報銷。經辦人員弄虛作假的,扣發年終獎金20%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35.財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財經管理制度,出納每月建好現金流水賬,會計出納每月結算一次,確保現金帳余額和庫存現金核對相符,并及時將結算情況向鎮長匯報。
36.因公借支必須具備相關審批手續。全體工作人員出差等特殊情況需臨時借款的,須填寫借款單,并經鎮長簽署意見后方可借用,并按要求及時歸還。
37.財務人員要加強對財務資料和檔案的保管,不得丟失和損壞。
六、車輛管理制度
38.派車制度。嚴格執行派車制度。下村用車由用車人員向黨政辦提出或直接聯系駕駛員,駕駛員須向黨政辦報告,由黨政辦統籌安排根據用車情況出車,如未經黨政辦主任或分管辦公室領導同意,不得出車。
39.車輛維護制度。車輛由指定駕駛員負責管理和維護,每日記錄行車、維護日志,確保行車安全,并保持車輛整潔。車輛出現故障需維修的必須向鎮長報告并報黨政辦備案,經鎮長同意后方可送修,結帳由辦公室負責人,駕駛員、財會人員共同參與。
40.駕駛員行為準則:
(1)駕駛員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證休息時間,不得疲勞駕駛。
(2)公休日、節假日和下班后必須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私自動車。駕駛員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擅自配制車鑰匙、擅自交給他人駕駛的,一經查實,由駕駛員自行承擔油費、車損費等相關費用,并視情節輕重由黨委另行研究處理;造成事故的,個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
(3)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并應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經濟損失的20%;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經濟損失的10%。
(4)車輛駕駛過程中因違規被處扣分與罰款的,一律由駕駛員承擔。
(5)因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的,由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不足部分經濟損失。
(6)車輛實行定點維修、保養和加油,確保車輛能按時正常出勤。如因車輛維護保養、停放不當,造成車輛的損壞和丟失的,駕駛員要負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
七、文秘工作制度
41.個人起草的材料原則上不得有錯字、語句不通等錯誤。對不能反映本人真實寫作水平的材料,應要求承辦人員重新擬稿。一般材料由分管領導負責審批;重要材料和行政審批等有關事項,由分管領導審查簽署意見后報書記審批。
42.文稿的校對直接由撰稿人負責,正式文稿和審核文稿均由撰稿人簽字負責。文件在正式行文前黨政辦負責對行文格式嚴格把關。
43.文件收發文辦理程序實行限時辦結制:
(1)黨政辦安排專人負責每天按時簽收網上的各種文件,并及時報送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
(2)必須按規定管理、處理涉密公文,不得出現遺失、失泄密事件。
(3)必須按照上級規定要求和規定時限上報公文,因客觀原因未能按照規定時限辦理的,必須說明情況。
(4)對交辦事項不按時辦理或辦理不符合要求的,按績效管理辦法對承辦人予以相應處罰。
44.本單位印章由黨政辦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如因事外出,須做好移交,妥善保管。印章使用一般情況下必經有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的親筆簽名,涉及許可內容或重要文件材料由書記親筆簽名后使用。非工作范圍內用章,須經書記批準。
45.黨政辦要嚴格按照文秘辦理流程執行收發文和文件傳閱,加強業務人員文件辦理的監督,做好文件的分類歸檔和妥善保管工作。
八、檔案管理制度
46.重要材料由黨政辦統一收集、歸檔管理。非長期保存的業務工作資料檔案實行一事一卷管理,由各辦公室自行裝檔,保存。因工作變動或崗位調整,移交人員需將紙質材料、電子資料清理后移交。
47.檔案的使用、查閱。所有檔案材料原則上不得對外使用,擅自外借、使用。查閱、調用檔案的,須經領導同意。
48.各辦公室重要檔案材料在5月20日前整理完善后交黨政辦統一保管。當年檔案材料在次年6月30日前全部整理送縣檔案局歸檔保存。
九、其他制度
49.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覺維護單位的形象,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關組織、人事、財經等方面的秘密。
50.各種秘級文件,嚴格按照《保密法》進行登記、借閱、銷毀、歸檔和保管。嚴禁丟失和擅自毀壞秘級文件,一旦發現將嚴肅處理。財務資料、重大項目推進等重要材料必須嚴格保管,下班時不得隨意放置在辦公桌上,以防丟失。因個人原因發生重要文件、材料丟失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縣高廟鎮人民政府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的相應規定予以處罰。
51.全體工作人員在上下班和下村檢查途中,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車輛安全。帶隊下村領導和各辦公室負責人對安全負總責。
52.下班時,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室的同志,要嚴格檢查所有門窗是否關好,所有電源、特別是烤火取暖器是否關閉到位。
53.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要嚴格遵守值班制度,特殊時期按要求坐班,不得擅自離崗、脫崗,并負責處理值班期間的相關事項,如遇重大事項須及時向主要領導報告并及時處置。
54.每個工作人員的辦公室及辦公桌上物品(材料、檔案、辦公用品等)必須保持清潔和整潔。
十、獎懲制度
55.實行干部工作任務臺帳制管理,實行月查工作臺帳,半年、年度考核。由黨政辦負責工作任務臺帳管理、考核。考核結果與縣委、縣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獎懲掛鉤。
56.工作目標考核獎懲。按照年度目標考核辦法實行目標考核獎懲。
57.每年評選一定數額的優秀工作者,按照規定政策進行表彰或獎勵。
58.受上級表彰,文件規定由單位進行表彰的,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獎勵。
59.對違反各項行政效能建設、紀律作風建設規定、制度的處罰,由鎮紀委負責按照《縣高廟鎮人民政府績效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6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發全年目標獎: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2)謊報工作成績,瞞報、隱報各類重大隱患或突出問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3)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項目,不充分論證,不按程序報批,擅自作主、盲目決策,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4)工作中不主動,不作為,慢作為,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認真辦理,久拖不決,對群眾提出的正當要求置之不理,應當告知而不告知,應當辦理而不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5)對涉及信訪穩定問題辦理不及時,包案不到位,處置不力,造成群訪、越級訪、非法鬧訪事件的;甚至策劃、鼓動群訪、越級訪、鬧訪,引發群體性事件升級的;
(6)受到治安管理以上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7)其他有相關規定的。
十一、附則
61.遇有本制度未詳盡之事項,按一事一議原則,由黨委會討論決定后執行。
6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領導可以自己開公車嗎?
公司領導可以自己開公車,前提是領導必須按照要求開公車是用于公事,如開會、調研、考察、參觀學習等公共事物。在允許的范圍內,可以給領導配備專職駕駛員,負責接送領導。領導不能利用職務之便,公車私用或把公車交給他人使用,同時,領導自己開車要嚴格按照交通法規遵章行駛,做到不違章,確保公車使用安全。
三查一改一備案的內容?
三查是校長、領導班子帶頭、每月組織一次安全隱患大 排查;校領導班子成員每周進行一次全面巡查:校長、每天必須對安 全重點部位進行一次檢查, “一改”即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 改到位, “一備案”即是所有三查和整改情況進行備案記錄。
湖南省事業單位領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德才兼備、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省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監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事業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選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第三章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適應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黨管人才;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注重實干擔當和工作實績、群眾公認;
(五)分級分類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規依法辦事。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好,理想信念堅定,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組織領導能力強,自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學管理、溝通協調、依法辦事、推動落實,工作實績突出。
(三)專業素養好,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具有勝任崗位職責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
(四)創新意識強,勤于學習,勇于探索,敢于攻堅克難,有開拓進取、追求卓越的韌勁,能夠切實推進技術、管理、制度等重要創新。
(五)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熱愛公益事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求真務實、勤勉敬業、擔當作為,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有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團結協作,群眾威信高。
(六)正確行使職權,堅持原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嚴于律己,清正廉潔。
不同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基本條件應當適應本行業特點和要求。其中,宣傳思想文化系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堅持政治家辦報辦刊辦臺辦新媒體,有強烈的意識形態陣地意識;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領導人員應當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自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堅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方向,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規律,弘揚科學家精神,自覺踐行創新科技、服務國家、造福人民的價值理念;公立醫院領導人員應當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有適應醫院高質量發展的先進管理理念和實踐經驗。
黨員領導人員應當自覺履行黨建工作“一崗雙責”,專職從事黨務工作的領導人員還應當熟悉黨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帶頭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2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3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主要以專業技術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行政正職、分管業務工作的副職一般應當具有從事本行業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七條 事業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基本條件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基本資格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二、三、五、六項規定,其中,負責業務工作的內設機構負責人,還應當具有與本崗位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或者具有從事本行業專業工作的經歷。
第八條 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人員或者內設機構負責人的,其任職資格一般應當符合第六條第一、二、五、六項規定,并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其中,直接提任領導人員的,還應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
第九條 特別優秀的,或者因國家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選拔高精尖缺人才擔任領導人員以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班子正職或者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從嚴掌握,并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配備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應當立足事業發展需要,加強通盤考慮、科學謀劃,及時選優配強,優化年齡、專業、經歷等結構,增強領導班子整體功能。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采取單位內部推選、外部選派方式進行。根據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產生人選。
第十三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經過民主推薦,合理確定參加民主推薦人員范圍,規范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方式方法。
第十四條 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第十五條 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歷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素養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作風和廉政情況,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六條 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項報告制度,嚴格遵守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有關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第十七條 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結合行業特點和單位實際,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實行聘任制的,聘任關系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等形式確定,根據需要可以簽訂聘任合同,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十八條 提任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任職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的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1年。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選拔任用方式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執行。主要以專業技術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積極探索有效辦法,搞活搞好內部用人制度。
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和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實際,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黨政主要領導應當對人選等情況進行充分溝通,由黨組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由黨組織研究提出擬任人選、黨政領導會議集體討論,依規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統籌管理,按照規定程序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每個任期一般為3至5年。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任期目標的設定,應當符合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
第二十四條 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據工作實際開展平時考核、專項考核。考核評價以崗位職責、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政治素質、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
積極推進分類考核,結合行業特點和事業單位實際,合理確定考核內容和指標,注意改進考核方法,提高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條 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和日常了解掌握情況,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的結果可以采用考核報告、評語、等次或者鑒定等形式確定。
第二十七條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并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問責追責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交流的重點對象一般是正職領導人員,專職從事黨務工作、分管人財物的副職領導人員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積極推進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事業單位之間領導人員交流,統籌推進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社會組織之間領導人員交流。
專業性強的領導人員交流,應當加強研判和統籌,注意發揮其專業特長。
第三十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回避制度。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領導班子任職,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領導人員所在事業單位本級內設管理機構以及分管聯系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部門負責工作。
第三十一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履職回避制度。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及本人及其近親屬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情況的,本人應當回避。
第七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三十二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和能力培養,強化分行業培訓,注重實踐鍛煉,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專業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條 統籌各類教育培訓,充分利用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機構資源,原則上每5年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訓全覆蓋。
第三十四條 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其他領導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三十五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制度,落實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根據事業單位類別和經費來源等,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注意引導和促進領導人員在推動加快科技自立自強、服務保障民生等方面擔當作為、履職盡責。
第三十七條 加強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人文關懷,開展經常性談心談話,及時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容錯糾錯工作,寬容領導人員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良好環境。
第八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八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
第三十九條 監督的重點內容是:踐行“兩個維護”,對黨忠誠,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情況;依法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擔當作為,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職業操守,以身作則,遵守紀律,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四十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權力運行機制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監督制約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發揮黨內監督帶動作用,推動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貫通協調、形成合力,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監督,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巡視巡察、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嚴格落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范干部兼職、因私出國(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以及經濟責任審計、問責等管理監督有關制度。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二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關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滿不再續聘的;
(四)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五)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
(六)因違規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七)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四十四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序和辭職后從業限制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退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正職領導人員特別優秀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職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可以延遲免職(退休)。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領導崗位從事專業工作的,由本單位黨委(黨組)研究并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領導崗位后,應當繼續履行保密責任,嚴格執行保密規定,落實脫密期管理相關要求。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中央組織部可以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完善有關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辦法。
第四十九條 市(地、州、盟)級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和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監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參照本規定制定或者完善具體辦法。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董事長屬于公司還是班子?
董事長屬于公司,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是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董事長屬于領導股東會部門。
董事長的職責由所在公司制定,由董事會選出并向其負責。
下面是公司的董事長的崗位職責可供參考:
1、 主持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議,并負責上述會議的貫徹落實。
2、 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員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及日常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4、 提名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決定報酬、待遇以及解聘,并報董事會批準和備案;
5、 審查總經理提出的各項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
6、 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7、 簽署批準公司招聘的各能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8、 簽署對外重要經濟合同、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9、 完成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班子成员备案流程(班子成员备案)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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