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民警故意将刑事案件按行政案件处理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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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民警故意将刑事案件按行政案件处理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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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公安民警故意將刑事案件按行政案件處理屬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涉及相關法律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規定:濫用職權罪,對公務員利用職權受賄、徇私舞弊、索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刑事拘留或者非法牽連他人等濫用職權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有犯罪事實的,應當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不得隱瞞、謊報、拖延;違反此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構成濫用職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73條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對直屬下級公務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貪污行賄等行為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公安民警故意將刑事案件按行政案件處理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涉嫌濫用職權罪。相關被害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公安機關也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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