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备案报告(招生简章备案)
問一下專業人士,招生簡章有沒法律效力?
招生章程是需要教育部審核備案的具備法律效力的學校招錄規則,是保證招錄工作公平,公開,公正的重要文件。如果有學校違法章程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解決。r 招生簡章是學校的宣傳資料,無法律效力,要區分章程和簡章之間的區別,這點十分重要。r
河南省規范民辦義務教育專項方案?
一、嚴禁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民辦學校。
二、嚴禁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學校名稱、層次、類別、辦學地址和舉辦者。
三、嚴禁民辦學校將招生入學與房地產掛鉤,與幼兒園掛鉤。
四、嚴禁無計劃、超計劃組織招生,招生結束后,學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五、嚴禁自行組織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組織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考試,或采用社會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各類考試結果。
六、嚴禁違規爭搶生源、“掐尖”招生、跨區域招生和提前招生。
七、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各類競賽證書、學科競賽成績或考級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
八、嚴禁以高額物質獎勵、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方可發布。
九、嚴禁任何學校亂收費、高收費、超標準收費、跨學年收費、不按規定時間收費、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
十、嚴禁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學生混合招生、混合編班、混用校舍。
十一、嚴禁私自招生,對招生報名人數超過計劃數的,必須采取電腦隨機派位。
十二、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立任何名義的重點班、快慢班。
十三、嚴禁出現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現象,不得為違規跨區域招收的學生和違規轉學學生辦理學籍轉接。
十四、嚴禁出資人抽逃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
唐山新能源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簡章?
河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是經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的省屬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以工科為主、多學科相結合,面向全國招生。學院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北新西道88號。學院占地418.9畝,校舍建筑面積12.2萬平方米。學院現有教職工580余人,高級職稱及以上教師占專任教師的40.0%。已開設專業39個,現有高職在校生6400多人。2007年河北省教育廳“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達到優秀標準。
安全技術管理和機電一體化都是很好的專業,就業形勢不錯。
專升本和專接本都有~
辦學許可管理辦法?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學校取得合法辦學資格、依法開展辦學活動的證件,證明持有者的辦學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辦學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辦學許可證的式樣由教育部統一制定,內容由審批發證機關填寫。
第四條 辦學許可證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學校審批權限核發。除發證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扣留、收繳和吊銷。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經辦學資格核查、依法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可申請辦學許可證。申請辦學許可證需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批復文件的原件、復印件;
(二)學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三)學校固定辦學地址、舉辦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四)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1.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學校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3.屬捐贈性質的校產的捐贈協議,并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三章 發放或換發
第六條 發放辦學許可證,指審批機關給新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換發辦學許可證,指已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因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或因學校舉辦者、辦學者及辦學內容有重大調整經審核同意變更許可事項,需要更換辦學許可證等情況。
第七條 辦學許可證的發放或換發對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審批和管理權限,依法審查、批準正式設立的實施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各類學歷教育以及實施自學助學等開展各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活動的民辦學校。
第八條 辦學許可證的發放或換發條件:
(一)舉辦者的主體資格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辦學條件達到相應的學校設置標準;
(三)辦學章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學校在辦學活動中無違法違規行為;
(五)學校產權明晰,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健全,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六)符合發放或換發辦學許可證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九條 換發辦學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延續辦學許可的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同意正式設立的批準文件、許可項目變更決定書;
(三)學歷教育學校連續三年年度檢查合格情況的證明材料;非學歷教育機構連續兩年年度檢查合格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資產和財務情況審計報告;
(五)自有或租用土地、校舍等辦學設施的有效證明材料;
(六)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七)甘肅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申領(換發)登記表。
第十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需要延續辦學許可證的,應當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審批發證機關書面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辦學許可證辦理。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學校名稱、辦學者和校(院、園)長等事項的,舉辦者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變更審批程序后,申請換發辦學許可證。辦學地點改變的,應重新申請換發辦學許可證。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條 辦學許可證由民辦學校舉辦者持有。民辦學校按辦學許可證中所注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托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不得持偽造或過期的辦學許可證從事辦學活動。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應將辦學許可證的正本放置在學校主要辦學場所的醒目位置,以便受教育者識別和審批機關及其他機關監督檢查。副本在學校開展具體辦學活動時使用。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辦學者在開展招生宣傳、刊登廣告、組織招生等有關辦學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辦學許可證副本。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廣告,須經審批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應妥善保管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抵押、買賣、出租和出借,否則辦學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應在許可的辦學內容范圍之內從事辦學活動。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條 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要依法開展辦學活動,自覺規范辦學行為;要不斷增加投入,積極改善辦學條件;要強化內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八條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擅自開展的辦學活動屬非法行為,應立即停止辦學活動,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辦理有關合法辦學手續。
第十九條 實施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其他普通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按土地所有權和校舍產權情況分別設定為三年或五年。自有土地、校舍,新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租用土地、園舍,新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實施非學歷教育和新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均為三年。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滿換發新證的有效期限,視其之前的辦學情況設定。因第十一條規定的學校變更事項換發辦學許可證的,新證沿用原證的有效期。
第二十條 同一舉辦者在不同地點或場所舉辦民辦教育活動的,原則上應當分別辦理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辦學許可證實行一年一審。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注明檢查結論,加蓋年檢標記。對存在問題的民辦學校,要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條 民辦學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年檢的,按以下情況辦理:
(一) 一年不接受年檢的,當年暫停招生,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補檢。補檢合格的,允許招生,辦學許可證到期的正常換發;補檢不合格的,停止招生,辦學許可證到期的由發證機關收回,不再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二) 兩年以上(含二年)不接受年檢的,視為自動終止辦學,原辦學許可證注銷,不再換發新辦學許可證。
(三)有特殊情況的,經舉辦者申請、審批部門審核確認后,可視具體情況延長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延長時限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 辦學許可證遺失的,舉辦者應當在遺失后60日內公開聲明原辦學許可證遺失,并向原審批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辦學許可證毀損的,舉辦者憑毀損的原證向審批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的,原辦學許可證編號繼續沿用。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被注銷的,辦學許可證編號作廢,不再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依法注銷辦學許可證:
(一)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民辦學校舉辦者依法終止的;
(三)民辦學校舉辦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四)民辦學校因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或違規、違法辦學,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響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辦學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辦學許可證被注銷后即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民辦學校。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辦學校,指經由我省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面向社會開展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和非學歷教育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幼兒園民轉非怎么做?
1、關于現有線下非營利性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辦理。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且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培訓機構,根據“雙減”文件規定,相應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繼續開展培訓活動。
2、關于現有線下營利性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辦理。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且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業務的營利性機構,需要注銷營利性機構主體,或者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變更許可范圍,剝離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業務后繼續依法從事其他培訓活動。
繼續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活動的,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換發辦學許可證,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3、關于現有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辦理。
已向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的線上培訓機構,按標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時,其法人類型登記參照以上線下培訓機構的操作路徑處理。
對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不到位、未通過審批的線上培訓機構,取消原有備案登記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經營許可證(ICP),依法依規停止其線上培訓活動。
4、關于終止培訓機構的辦理。
現有線上或線下培訓機構決定解散機構的,應當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該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決議后,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及時予以核準,同時指導培訓機構依法清算財產,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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