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 类之间转换,java中类对象之间的类型转换
類似于基本數據類型之間的強制類型轉換。
存在繼承關系的父類對象和子類對象之間也可以
在一定條件之下相互轉換。
這種轉換需要遵守以下原則:
1.子類對象可以被視為是其父類的一個對象
2.父類對象不能被當作是某一個子類的對象。
3.如果一個方法的形式參數定義的是父類對象,那么調用這個方法時,可以使用子類對象作為實際參數。
4.如果父類對象與引用指向的實際是一個子類對象,那么這個父類對象的引用可以用強制類型轉化成子類對象的引用。
在java中,做強制類型轉換時
父類與子類對象之間,同一父類的兄弟類對象之間如何強制轉換?
例如:
class a
{ ... }
class b extends a
{...}
class c extends a
{...}
....
a a1=new a();
b b1=new b();
c c1=new c();
a1=b1??? //合法
b1=a1??? //不合法(理論上是合法的?)
b1=(b)c1//不合法(理論上是合法的?)
解答:
說明以下幾點:
1.類型轉換必須在繼承層次類轉換,即超類與子類之間.2.兄弟類之間不存在繼承,因此也不存在類型轉換.
對類進行類型轉換的一般原則如下:
1.總是可以“父=子”賦值。此時不需要類型轉換。因為特定的子類也屬于它的一般父類。也可以執行跨級跨層次的賦值,即父類可以式更高級別的父類。
2.可以執行類型轉換“子=(子)父”,但需要運行時進行檢查。如果父類變量引用的是正確的子類型,賦值將執行。如果父類變量引用的是不相關的子類型,將會生成class castException異常。
3.決不能在不相關的任何類之間執行類的賦值或者類型轉換。
如果把摟主的a1當作動物,把b1當作狗,c1當作貓
a1=b1??? //合法———也就是說狗是動物,當然成立
b1=a1??? //不合法(理論上是合法的?)———就是說動物是狗,這當然不對了
b1=(b)c1//不合法(理論上是合法的?)———就是說狗是貓,這當然也不對了
對象在繼承關系中的改變
對象的賦值是地址標識的傳遞,即兩個對象名共同使用同一段內存地址。在Java中,對父類與子類對象之間的賦值作了如下規定:
1、子類對象名可以賦值給父類對象名;但父類對象名不可以賦值給子類對象名。
即:父類對象名=子類對象名;
2、如果一個父類對象名已經被子類對象名所賦值,那可以將父類對象名經強制轉換賦值給子類對象名。
即:子類對象名=(子類類名)父類對象名;
常用的一種形式:方法中形參用父類型,實參用子類的對象名.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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