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八十條;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
二、審批權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臨時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占用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的由州國土資源局審批。
三、臨時用地應具備的條件
1、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 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的,或者臨時占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 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四、審批程序
(一)申請(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向國土資源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資料:
1、臨時用地書面申請或申請文件(原件);
2、臨時用地申報表(被用地單位、所在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要有明確意見)(原件);
3、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立項文件、可研批復、初設批復等) (原件);
4、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5、用地勘測定界圖(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臨時用地平面布置圖),要求在圖上標明各點坐標。紅線圖上要求用地單位及被用地單位簽字蓋章認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現狀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注擬用地范圍,但坐標必需與勘測定界坐標一至)(原件)
6、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還需提交規劃部門同意臨時建設的書面證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設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用地的書面意見(原件);
8、臨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在合同上簽字認可),臨時用地協議需注明,本協議自臨時用地批準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復墾方案批復(生產建設項目提交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表》)
(原件);
10、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資料。
審查通過后提供資料:
11、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需注明,本協議自批準臨時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臨時用地補償清冊(驗原件收復印件);
13、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稅費票據(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調查:縣局接到申請后,耕地保護股牽頭,相關股室根據職能職責對地類、權屬、臨時用地條件、地質災害隱患等進行實地踏勘,并在實地踏勘結束后作出相應處理,再由耕保股綜合各股室意見提交局領導審定(7個工作日)。
(三)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局領導審定后1個工作日通知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四)資料收集全后,耕地保護股5個工作日內提出臨時用地審查意見,
組件上報州國土資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五)交費、頒發(3日)
有批準權的門審查通過后,耕地保護股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相關部門交納有關稅費費,接到批準文件后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行政服務窗口領取,申請人領取后方可建設使用土地。
五、收費項目:
1、
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根據《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一十七條規定,收費標準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當事人自行組織復墾的,經驗收合格后,退還收取的土地復墾費。
2、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經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此稅由稅務機關收取)。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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