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荒地要办什么手续?
(一)申請(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向國土資源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資料:
1、臨時用地書面申請或申請文件(原件);
2、臨時用地申報表(被用地單位、所在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要有明確意見)(原件);
3、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立項文件、可研批復、初設批復等) (原件);
4、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5、用地勘測定界圖(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臨時用地平面布置圖),要求在圖上標明各點坐標。紅線圖上要求用地單位及被用地單位簽字蓋章認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現狀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注擬用地范圍,但坐標必需與勘測定界坐標一至)(原件)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還需提交規劃部門同意臨時建設的書面證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設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用地的書面意見(原件);
8、臨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在合同上簽字認可),臨時用地協議需注明,本協議自臨時用地批準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復墾方案批復(生產建設項目提交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表》) (原件);
10、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11、其它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資料。 審查通過后提供資料:
11、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需注明,本協議自批準臨時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臨時用地補償清冊(驗原件收復印件);
13、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稅費票據(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調查:縣局接到申請后,耕地保護股牽頭,相關股室根據職能職責對地類、權屬、臨時用地條件、地質災害隱患等進行實地踏勘,并在實地踏勘結束后作出相應處理,再由耕保股綜合各股室意見提交局領導審定(7個工作日)。
(三)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局領導審定后1個工作日通知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四)資料收集全后,耕地保護股5個工作日內提出臨時用地審查意見, 組件上報州國土資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五)交費、頒發《臨時用地批準書》(3日) 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通過后,耕地保護股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相關部門交納有關稅費費,接到批準文件后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行政服務窗口領取《臨時用地批準書》,申請人領取《臨時用地批準書》后方可建設使用土地。
1、臨時用地申請書;
2、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3、建設項目批復文件或地質勘查相關證明材料;
4、臨時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簽訂的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及補償協議、復耕協議;
5、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
6、臨時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界圖件;
7、城市規劃、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證明材料;
8、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論證通過的踏勘論證報告。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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