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一年符合规定吗(见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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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而言,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使學生達到理論聯系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
2、最近幾年來,為了提前搶奪人才,越來越多的大公司也紛紛主動開展實習生計劃。
3、但是,由于學生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因此,在實習期間,不能和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調整。
4、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5、試用期無論對于應屆畢業生還是對于社會人員與用人單位新建立的勞動關系都適用。
6、試用期是伴隨勞動合同而生的一個概念,先有勞動合同,后有試用期。
7、當然勞動合同中既可約定試用期,也可不約定。
8、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9、 見習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后,實行的一年期見習期制度,見習期滿后,就需由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為畢業生辦理轉正及相應的工資及職稱評定手續。
10、因此,見習期是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目的是可以更好地考察了解畢業生,以便對其進行合理的安排使用。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見習期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之內,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廳不予受理這方面的爭議。
12、 見習期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13、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見習期制并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
14、因此,有些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過后即作為正式員工。
15、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并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
16、由于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因此一般試用期都要短于見習期,在不超過試用期期限的見習期內勞動合同隨時可以解除,但在已經超出了試用期的見習期剩余期限內,由于試用期結束,任何一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17、不過,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有兩種特殊情況除外)。
18、 由此可見,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有著很大的區別。
19、但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將三者混為一談,要么是故意延長試用期,以方便以“在試用期內”為由隨意解除勞動關系;要么是根本沒搞清楚這幾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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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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