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造柱的设置要求?
砌體混凝土構造柱的設置要求 1 、當無混凝土墻(柱)分隔的直段長度,120(或 100)厚墻超過 3.6m,180(或 190) 厚墻超過 5m 時,在該區間加混凝土構造柱分隔; 2、 120(或 100)厚墻 當墻高小于等于 3 米時,開洞寬度小于等于 2.4m,若不滿足 時應加構造柱或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 180(或 190)厚墻 當墻高小于等于 4m,開洞寬度小于等于 3.5m,若不滿足時應 加構造柱或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1、墻體轉角處無框架柱時、不同厚度墻體交接處,應設置構造柱 2、當墻長大于 5m(或墻長超過層高 2 倍)時,應該在墻長中部(遇有洞口在 洞口邊)設置構造柱 3、較大洞口兩側、無約束墻端部應設置構造柱 4、構造柱與墻體拉結筋為 2Φ6@500,沿墻體全長貫通 主要還是根據圖紙設計要求在定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10,明天開始實施的那本。 第 13.3.4-4 條: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的砌體填充墻,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墻長大于 5m 時,墻頂與梁宜有拉結;墻長超過 8m 或層高 2 倍時,宜設置鋼 筋混凝土構造柱;墻高超過 4m 時,墻體半高宜設置與柱連接且沿墻全長貫通 的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構造柱設置規范 構造柱間距應該分兩種情況區分對待。 一種是單一作為約束邊緣構件的構造柱, 此類構造柱 的設置主要考慮約束墻段的長度需要, 以往抗震規范中尚不明確, 無論在砌體橫墻或縱墻中 均未提出間距的要求。 事實證明構造柱的約束作用是有限的。 例如在以往的縱墻中設置構造 柱時只要求在兩端設構造柱, 數十米長的構造柱難以約束墻段的破壞此時構造柱的數量是遠 遠不夠的。 即使橫墻中的構造柱間距一般可能達到 11~12 米, 構造柱的作用也難以完全發揮。 根據工程實踐經驗和有關實驗研究分析結果,新規范對此做了補充和完善: a) 當層數和房屋高度接近或者達到砌體結構限定高度時橫。墻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于層 高的 2 倍,即一般不宜超過 5.4 米;縱墻內的構造柱一般不超過 3.9 米(外縱墻)和 4.2 米(內縱墻) ,即大致每開間均應設置一根構造柱如此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實驗證明墻 段的寬高比超過 2 時,構造柱的約束作用降低。 b) 在開間較大的多層數和房屋高度接近和達到砌體高度是對構造柱的設置間距要求更高。 在橫墻內德柱間距不宜大于層高,在縱墻內的柱間距不宜大于 4.2 米;同時在所有縱橫 墻交接處及橫墻的中部也均應設有構造柱以約束相應墻段的砌體。
規范不超過4米必須設置,其次就是轉角設置
要求如下:1、墻體轉角處無框架柱時、不同厚度墻體交接處,應設置構造柱。2、當墻長大于5m(或墻長超過層高2倍)時,應該在墻長中部(遇有洞口在洞口邊)設置構造柱。3、較大洞口兩側、無約束墻端部應設置構造柱。4、構造柱與墻體拉結筋為2Φ6@500,沿墻體全長貫通。構造柱:構造柱是指為了增強建筑物的整體性和穩定性, 多層磚混結構建筑的墻體中還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并與各層圈梁相連接,形成能夠抗彎抗剪的空間框架,它是防止房屋倒塌的一種有效措施。構造柱的設置部位在外墻四角、錯層部位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較大洞口兩側,大房間內外墻交接處等。此外,房屋的層數不同、地震烈度不同,構造柱的設置要求也不一致。構造柱的最小截面尺寸為 240mm×180mm,豎向鋼筋多用4 12 φ ,箍筋間距不大于 250 mm, 隨烈度和層數的增加建筑四角的構造柱可適當加大截面和鋼筋等級。
1、墻體轉角處無框架柱時、不同厚度墻體交接處,應設置構造柱2、當墻長大于5m(或墻長超過層高2倍)時,應該在墻長中部(遇有洞口在洞口邊)設置構造柱3、較大洞口兩側、無約束墻端部應設置構造柱4、構造柱與墻體拉結筋為2Φ6@500,沿墻體全長貫通主要還是根據圖紙設計要求在定
規范不超過4米必須設置,其次就是轉角設置
要求如下:1、墻體轉角處無框架柱時、不同厚度墻體交接處,應設置構造柱。2、當墻長大于5m(或墻長超過層高2倍)時,應該在墻長中部(遇有洞口在洞口邊)設置構造柱。3、較大洞口兩側、無約束墻端部應設置構造柱。4、構造柱與墻體拉結筋為2Φ6@500,沿墻體全長貫通。構造柱:構造柱是指為了增強建筑物的整體性和穩定性, 多層磚混結構建筑的墻體中還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并與各層圈梁相連接,形成能夠抗彎抗剪的空間框架,它是防止房屋倒塌的一種有效措施。構造柱的設置部位在外墻四角、錯層部位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較大洞口兩側,大房間內外墻交接處等。此外,房屋的層數不同、地震烈度不同,構造柱的設置要求也不一致。構造柱的最小截面尺寸為 240mm×180mm,豎向鋼筋多用4 12 φ ,箍筋間距不大于 250 mm, 隨烈度和層數的增加建筑四角的構造柱可適當加大截面和鋼筋等級。
1、墻體轉角處無框架柱時、不同厚度墻體交接處,應設置構造柱2、當墻長大于5m(或墻長超過層高2倍)時,應該在墻長中部(遇有洞口在洞口邊)設置構造柱3、較大洞口兩側、無約束墻端部應設置構造柱4、構造柱與墻體拉結筋為2Φ6@500,沿墻體全長貫通主要還是根據圖紙設計要求在定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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