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 文件结构不一致_建筑工程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工程结款应该以哪份文件为主?...
前言
在招投標的日常活動中,我們指明主語是哪一類群體?不是籠統的"我們"會經常遇到實際簽署的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到底是按合同協議執行還是按照招標文件執行,各方說法并不一致。添加一個引導讀者閱讀下文的句子
招標投標法:施工合同的內容不得背離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第四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以上條文說明,施工合同的內容不得背離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否則就觸犯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就是無效條款或無效合同。
招投標法的有關要求與合同法不一致時應以招標投標法為準
也許有人認為,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關于"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中沒有招標文件部分,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標程序,根據我國立法的有關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招標投標法開始執行時間晚于合同法,且作為特別規定,招投標法的有關要求與合同法不一致時應以招標投標法為準。
總結
在實際實踐過程中,不少地方的招投標管理辦法中,已把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情況作為日常監督的重點,有的施工單位為了達到中標目的,在投標報價時故意壓低價格,在取得施工"入場券"后以種種理由和各種手段要求對工程使用材料的規格、品牌等進行背離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變更,這種背離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同樣應當阻止,否則危害性極大!想了解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蜻蜓FM精品課!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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