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明确基金经理不得随意离职、不得炫富,谁踩过线?
原標題:中基協明確基金經理不得隨意離職、不得炫富,誰踩過線?
紅星資本局11月25日消息,昨日晚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中基協”)修訂發布了《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下稱“《注冊登記規則》”)。
《注冊登記規則》對基金經理注冊提出了明確要求,并列舉了14種情形不得注冊為基金經理,包括“產品處于募集期、封閉期內主動離職”的情形。《管理規則》則針對執業行為規范,明確基金從業人員不得有六項禁止行為,包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炫富。
紅星資本局梳理發現,今年以來,已有基金經理在封閉期內離任引發基民不滿,其中有的基金在基金經理任職期內沒有實現正收益。年內還有多名基金經理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相關基金的未公開信息遭到證監會處罰,罰款金額有的高達上千萬元,涉及頭部公募基金公司。另外,近年來隨著基金行業高薪事件不斷引發輿情,監管也就相關薪酬話題對機構予以了提醒。
不得隨意離職
基金經理封閉期離職曾引發基民不滿
《注冊登記規則》中對于基金經理的申請注冊,明確列出了十四條不得注冊為基金經理的情況,其中有幾點值得關注。
截圖自《注冊登記規則》
分別是,(六)無特殊情況下管理公募產品處于募集期、封閉期內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24個月(含靜默期);(七)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無特殊情況管理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18個月(含靜默期);(八)短期內頻繁變換任職單位,即最近1家任職單位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內變換任職單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職單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內變換任職單位3次以上。
申請基金經理注冊時,擬聘任基金經理需要承諾:無特殊情況不在公募基金產品募集期、封閉期(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產品1年內主動離職。擬聘任基金經理應當親筆書寫個人承諾,在承諾中明確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職期限,并簽名。
對于基金經理的變更,《注冊登記規則》明確,有“基金經理管理的公募基金產品處于募集期內”“基金經理管理現有已成立公募基金產品處于封閉期內”“基金經理管理現有已成立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今年以來,已有基金經理在封閉期內離任,其中有的基金在該基金經理任職期內沒有實現正收益。封閉期內由于贖回受限,持有人無法在第一時間進行調倉,只能被動接受基金經理離職給基金帶來的影響。
7月11日,大成基金謝家樂因個人原因離任大成北交所兩年定開混合,留下6月28日才管理該基金的朱倩獨自管理。據大成基金公告,相關離任事宜已按規定在中基協辦理注銷手續。盡管從謝家樂6月份同時卸任4只基金的動作看,離職似乎早有預兆,但基金經理在基金封閉期離職仍引發了基民不滿。資料顯示,大成北交所兩年定開混合成立于2021年11月23日,截至謝家樂離職當天,A、C份額累計收益分別為-25.56%、-26.05%。
截圖自大成基金公告
7月21日,基金經理李洋同時離任朱雀碳中和三年持有、朱雀匠心一年持有2只基金。其中,朱雀碳中和三年持有基金于2022年9月成立,運作不足一年,還尚在封閉期內,李洋離任后,該基金由總經理梁躍軍單獨管理。截至7月21日,朱雀碳中和三年持有自成立以來的凈值下跌超過7%,跑輸滬深300指數。李洋離任事宜已按規定在中基協辦理變更手續和注銷手續。
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利
年內已有基金經理被罰
《管理規則》針對執業行為規范,明確基金從業人員不得有六項禁止行為,其中前兩條涉及“濫用職權”、“輸送不正當利益”。具體包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欺騙、誤導、不公平對待投資者的行為;任何形式的商業賄賂,輸送不正當利益,利用職務便利為本人或者利益相關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截圖自《管理規則》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今年來,已有多名基金經理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相關基金的未公開信息遭到證監會處罰,罰款金額有的高達上千萬元,涉及頭部公募基金公司。
11月10日,證監會河北監管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時任華夏基金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夏某龍,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相關基金的未公開信息,實際控制“張某”證券賬戶并利用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其行為構成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違法行為。河北監管局決定,對夏某龍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約530.78萬元,并處以約530.78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1062萬元。
從華夏基金以往披露的相關信息來看,這名被罰的基金經理個人信息與夏云龍高度一致。今年3月,華夏基金公告稱,夏云龍自3月3日起因個人原因離任其管理的所有基金產品。此前2月21日,華夏景氣驅動成立,但夏云龍管理該基金10天后離任,引發市場猜測。
今年7月,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劉煒在浙商基金因職務便利知悉與基金交易有關的研究報告、投資策略、交易標的、交易時間等未公開信息,同時控制他人賬戶與基金進行趨同交易。根據監管決定,劉煒被處以30萬元罰款。資料顯示,劉煒于2021年2月加入浙商基金,2021年6月擔任浙商滬港深精選的基金經理,2022年9月浙商基金宣布劉煒因個人原因離任,該基金在其管理期間虧損超過43%。
不得奢靡炫富
此前有證監局要求基金公司上報薪酬方案
《管理規則》還明確規定,基金從業人員不得有“奢靡炫富、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的行為”。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近年來,隨著基金行業高薪事件不斷引發輿情,監管也就相關薪酬話題對機構予以了提醒。
去年5月,為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證監會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從“準入-內控-經營-治理-退出-監管”全鏈條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監管要求,
《辦法》第23條明確,公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的薪酬管理制度和考核機制,合理確定薪酬結構,規范薪酬支付行為,績效考核應當與合規和風險管理等相掛鉤,嚴格禁止短期考核和過度激勵,建立基金從業人員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綁定機制。
截圖自《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
去年6月,為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行為,健全公募基金行業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中基協制定并發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簡稱“《指引》”),部分內容與《辦法》一致,并在其基礎上有更詳細的說明。
《指引》對薪酬結構、薪酬支付、績效考核、薪酬內控管理、自律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明確,部分要點包括:績效薪酬的遞延支付期限、遞延支付額度應當與基金份額持有人長期利益、業務風險情況保持一致,遞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于等分比例;高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將不少于當年績效薪酬的2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基金經理應當將不少于當年績效薪酬的3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應當優先購買本人管理的基金。
截圖自《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
《指引》還對考核長期化有詳細表述,其中提到,董事會對經理層的考核,公司對投研、銷售等關鍵崗位的考核,應當結合長期投資業績、投資者長期投資收益、合規與風險管理、職業道德水平等情況,不得將規模排名、管理費收入、短期業績等作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據。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去年5月,深圳證監局已經兩次召集基金公司高管口頭傳達薪酬改革方案,并在5月18日第三次正式下發了相關通知,要求基金公司在5月30日前報送完善薪酬激勵約束機制的落實方案。通知內容顯示,上報內容包括薪酬管理的決策機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流程相關安排以及完善薪酬考核指標等等。
紅星新聞記者 蔣紫雯
編輯 楊程
責任編輯: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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