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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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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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公正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實踐,提出如下解釋:
一、關于合法建立、變更、解除、續期土地承包合同的適用法律問題
(一)關于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的適用法律問題
1. 農民通過租賃、購買、招商引資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0條規定建立土地承包合同。
2. 建立土地承包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農民法定持有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證明;
(2)農民經本人或代理人同意加蓋印章的書面申請;
(3)出租方同意出租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4)關于土地承包面積、用途、租期、租金、繳納農業稅等有關條款的協議書。
(二)關于變更土地承包合同的適用法律問題
1. 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變更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2. 約定承包土地面積的變更應當遵循同等、相對的原則。變更后的頁面面積以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承包地塊最小分割面積為宜。
(三)關于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適用法律問題
1.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2. 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因農民個人原因解除,也可以因承包方與出租、出讓方及其他承包方之間的關系解除。法院在審判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件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解除的正當性。
(四)關于續期土地承包合同的適用法律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承包期限屆滿后,由被承包人依法續期,應得到出租方同意。如未續約的,土地自動回歸屬地國有土地管理部門。被承包人自愿退出承包合同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
二、關于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
(一)關于耕地地質類型調整的適用法律問題
為了適應國家對耕地利用方式的調整和需求的轉變,根據耕地地質類型的變化,土地出租方與承包方可以在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變更土地承包合同等形式調整承包地塊用途和耕作方式。但是,調整應當合乎法律規定,不得損害農民或者其他合法權益人的合法權益,且必須經當地主管部門同意。
(二)關于土地流轉合同的適用法律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耕地承包經營權不得買賣、出租和抵押。農村土地流轉應當依法辦理,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發展規劃及保障農民利益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流轉應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如果土地流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損害國家河流、湖泊、水源地、森林等生態環境資源的,應當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三)關于承包地規劃使用權糾紛的適用法律問題
1. 承包地規劃使用權屬于國家對土地利用的管理范疇。在城市化進程中,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為了統籌規劃,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文件,規定土地的用途、權利人、位置等,承包地規劃使用權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權力,只能由國家土地管理部門行使。
2. 法院審理承包地規劃使用權糾紛案件,應當查明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是否已經批準并頒發有關規劃證書,并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如果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已經批準頒發了規劃證書,耕地承包人應當遵守規劃證書的有關規定。如果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未予批準或者在批準時未履行檢查程序,可以酌情予以賠償。
三、關于特殊情形下的適用法律問題
(一)關于農村工商業用房等設施建設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建設農村工商業用房等設施,應當由自己或者與他人聯營或者合作經營,不得出租或者出售掉土地使用權。但是,當地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下,依法已經批準并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發展規劃的,可以認定為合法建設。
(二)關于留用和退耕還林問題
留用和退耕還林是國家重要的生態、環保政策措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真執行相關方案。
(三)關于土地確權頒證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試行辦法》,受承包的耕地應當經過確權頒證。農村土地承包的確權頒證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當事人應當依法受理,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在解決相關糾紛問題時,應當充分考慮確權頒證的情況。
四、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審理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二)注重調查事實,雙方當事人說法一致或者證據確鑿的,應當采納;
(三)注重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注重法律責任的明確性;
(五)注重法院與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等有關方面及時溝通,提高審理工作的效果。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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