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盗B的钱为自己交医药费,法律上医院属于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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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A盜B的錢用于自己交醫藥費,目的并非非法占有,因此不構成盜竊罪。但是,A的行為構成侵占罪。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占有他人財物”,A未經B同意擅自使用B的錢,屬于占有行為。因此,A應該對侵占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至于醫院是否屬于善意取得,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如果A是通過虛假手續或者欺騙手段來獲取醫院的診療服務并支付相關費用,醫院并不知道這些費用來源于B的被盜財物,那么醫院屬于善意取得;如果醫院知道A的費用來源不正當而仍然提供服務,就不能認為醫院是善意取得。無論如何,醫院的善意或者不善意取得并不影響A的不法行為。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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