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肢體殘疾一二三四殘疾標準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一二三四殘疾評定標準
- 一二三四殘疾標準
- 一二三四殘疾標準
- 肢體殘疾一二三四殘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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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四殘疾評定標準
一、視力殘疾標準(一)視力殘疾的定義。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并且不能矯正或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二)視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級別、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無光感-
二級,≥0.02-
低視力:三級,≥0.05-
四級,≥0.1-
[注]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疇。2.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3.視野半徑
二、聽力殘疾標準
(一)聽力殘疾的定義。聽力殘疾,是指人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聽力殘疾的分級
1.聽力殘疾一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方面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91dBHL,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極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2.聽力殘疾二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3.聽力殘疾三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4.聽力殘疾四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三、言語殘疾標準
(一)言語殘疾的定義。言語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者),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3歲以下不定殘)。
言語殘疾包括:1.失語:是指由于大腦言語區域以及相關部位損傷所導致的獲得性言語功能喪失或受損。2.運動性構音障礙:是指由于神經肌肉病變導致構音器官的運動障礙,主要表現不會說話、說話費力、發聲和發音不清等。3.器官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是指構音器官形態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其代表為腭裂以及舌或頜面部術后。主要表現為不能說話、鼻音過重、發音不清等。4.發聲障礙(嗓音障礙):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質性病變導致的失聲、發聲困難、聲音嘶啞等。5.兒童言語發育遲滯:指兒童在生長發育過程中其言語發育落后于實際年齡的狀態。主要表現不會說話、說話晚、發音不清等。6.聽力障礙所致的語言障礙:是指由于聽覺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或者發音不清。7.口吃:是指言語的流暢性障礙。常表現為在說話的過程中拖長音、重復、語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為變化等。
(二)言語殘疾的分級
1.言語殘疾一級: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不能進行任何言語交流。
2.言語殘疾二級: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3.言語殘疾三級: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4.言語殘疾四級: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或長篇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四、肢體殘疾標準
(一)肢體殘疾的定義。肢體殘疾,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而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肢體殘疾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二)肢體殘疾的分級
1.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2.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3)雙大腿缺失;(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3.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雙小腿缺失;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4.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單小腿缺失;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脊柱強(僵)直;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于70度或側凸大于45度;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單側拇指全缺失;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五、智力殘疾標準
(一)智力殘疾的定義。智力殘疾,是指智力顯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于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持。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有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二)智力殘疾的分級
級別、發展商、智商適應性行為 WHO-DASII分值分值
0-6歲、7歲以上 (AB)、18歲以上
一級:≤25
二級: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級: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級:55-75 50-69 輕度 52-95分。
六、精神殘疾標準
(一)精神殘疾的定義。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病人的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二)精神殘疾的分級。18歲以上的精神障礙患者根據WHO-DAS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精神殘疾一級:WHO-DAS值在≥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簡單照顧者的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三級:WHO-DAS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四級:WHO-DAS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殘疾標準。
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為多重殘疾。多重殘疾應指出其殘疾的類別。多重殘疾分級按所屬殘疾中最重類別殘疾分級標準進行分級。
一二三四殘疾標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各類殘疾下分為一級殘疾、二級殘疾、三級殘疾、四級殘疾。1、視力殘疾分級標準:
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
盲:一級,無光感~<0.02;或視野半徑<5度;二級,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三級,0.05~<0.1;四級,0.1~<0.3。
2、聽力殘疾分級標準:
一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大于90dBHL,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動上極重度受限;
二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
三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
四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
3、言語殘疾分級標準:
一級: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二級: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
三級: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
四級: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
4、肢體殘疾分級標準:
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5、智力殘疾分級標準:
極重度:≤25,<20;
重度:≥116分,26~39,20~34;
中度:106~115分,40~54,35~49;
輕度:96~105分,55~75,50~69。
【法律依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全文。
一二三四殘疾標準
一二三四殘疾補貼標準如下:1、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肢體殘疾的定義如下:
1、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肢體殘疾包括,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偏癱、脊髓疾病及損傷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肢體殘疾的分級,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為三個等級;
3、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4、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5、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6、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7、三肢截肢或缺肢;
8、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9、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肢體殘疾一二三四殘疾標準
一、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而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二、肢體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強(僵)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于70度或側凸大于45度;
5.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單側拇指全缺失;
7.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8.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11.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一二三四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一二三四殘疾標準如下:1、 四肢癱;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和雙小腿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截肢或缺肢;3、雙上肢功能極重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肢體殘疾一二三四殘疾標準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肢體殘疾一二三四殘疾標準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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