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
- 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
- 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
- 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
- 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
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
緩刑與死緩的區別為:1、法律后果不同。
2、考驗期限不同。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
3、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4、執法方法不同。
緩刑不是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
監外執行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自身存在某些法定不宜收監執行的情況,而暫時改變執行場所,讓罪犯在法定場所之外執行刑罰的方法。緩刑與監外執行的主要區別如下:(1)性質不同。緩刑是刑法規定的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處刑罰的一種量刑制度;監外執行則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執行場所的一種刑罰執行方法。
(2)適用對象不同。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則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此處對判處有期徒刑的沒有刑期的限制,因而監外執行的對象范圍大于緩刑。
(3)適用的條件不同。適用緩刑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并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適用監外執行則必須屬于法定的幾種情形之一.監外執行屬于實刑,是指因罪犯存在特殊原因如重病等,不便在監獄執行,經批準,在監外執行刑罰。監外執行期間計入刑罰的總體時間。緩刑屬于虛刑,是指在法院對案件審判過程中,根據犯罪情節,不收監,而給罪犯一個考驗期限,考驗期滿,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的,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并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與監外執行有四點不同:
1、監外執行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范圍則小于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后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并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外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這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指出了刑罰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其次說明了對于緩刑的罪犯,是存在撤銷刑罰的可能性的,只要表現良好;最后說明了緩刑與監外執行的區別,即包括性質、適用對象、適用的條件的區別。以上就說明了有期徒刑與刑罰的區別。
緩刑與死緩的區別為:
1、法律后果不同。
2、考驗期限不同。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
3、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4、執法方法不同。
緩刑不是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
一、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1、兩者的主要差別表現在于:
(1)監外執行屬于刑罰的執行制度,緩刑是量刑制度。
(2)監外執行沒有考驗期的設置,緩刑有考驗期。
(3)監外執行適用于刑罰為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緩刑則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監外執行在不適宜收監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還有剩余刑期需要收監執行,緩刑則通過考驗期就不再執行原刑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
1、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
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區別:1、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緩刑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危險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適用于存在重大虛或族疾病或者懷孕、哺乳等情況的犯罪分子。2、兩者的后果不同。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刑法不再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本身就是在執行刑罰,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團州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差弊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監外執行與緩刑都是在非監獄、拘留所等場所執行刑罰的措施,二者之間區別適用的范圍不同;適用條件不同;適用期間不同 ;收監執行條件不同,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 犯罪情節較輕(二) 有悔罪表現(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是什么)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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