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继承法2021年新规(新继承法2021年新规)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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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房屋遺產繼承新規定2021
 - 房產繼承法2021年新規定
 - 遺產繼承法2021年新規定
 - 2021繼承法新規是什么?
 - 2021年新的繼承法要實施
 
房屋遺產繼承新規定2021
房產繼承法2021年新規定,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房產繼承法2021年新規定,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房產繼承法2021年新規定
父母房產繼承新規定:(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產繼承法2021年新規定
法律主觀:
繼承 從被 繼承人 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糾紛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 訴訟 。遺產未分割的,視為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繼承人因 遺產繼承 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時效 即為中斷。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1繼承法新規是什么?
1. 增加了遺囑執行人的設置,即在遺囑中可以指定一個或多個人負責執行自己的遺囑。2. 對繼承順序進行了修改,將配偶的繼承順位提高到第一順位,而原來的父母親、子女、祖父母等的繼承順位也有所調整。
3. 修改了直系親屬之間分割遺產時的規定,現在默認平均分割方式為等份分割,而非原先的按照親屬代數比例分割。
4. 對公益信托受益人身份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5. 針對個人資產保護和繼承糾紛等問題,增加了多種途徑和措施,如增設家庭調解機構等
這些新規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保障了公民合法權益和促進社會公正,并對涉及繼承問題的各方提出更具體、更細致的要求
2021年新的繼承法要實施
2021年新的繼承法要實施2021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的《民法典》對遺產繼承做了新的規定,具體情況如下:
1、擴大了遺產范圍
新的《民法典繼承篇》對財產不再一一列舉,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合法財產”,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包括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這也是為了適應社會財富種類的不斷變化。
2、擴大了繼承人范圍
新《民法典繼承篇》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增加遺囑繼承形式
新的《民法典繼承編》增加了打印和錄像這兩種遺囑形式。
4、修改了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新《民法典繼承篇》增加了兩種情況:
隱匿遺囑:如果借用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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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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