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全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全文)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 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法律主觀: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已經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2]
修訂信息
編輯 播報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修訂發布,根據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59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已經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全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全文)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全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全文)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 上一篇: 剪映电脑版落日色如何调
 - 下一篇: 中国银行集约运营中心(湖北)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