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拘傳和傳喚的區別(拘傳和傳喚的區別是什么)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拘傳與傳喚的區別
-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拘傳與傳喚的區別
法律分析:拘傳和傳喚的區別是:
1.法律性質不同。傳喚是一種偵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備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可以使用戒具。
2.實施機關不同。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
3.適用對主體不同。傳喚適用于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如下:1、法律性質不同。傳喚是一種偵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備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可以使用戒具;
2、實施機關不同。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
3、適用對主體不同。傳喚適用于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檢察院傳喚的后果如下:
1、有證據證明被批捕人發生了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2、被批捕的人正式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并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拘傳只適用于刑事被追訴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而傳喚還適用于證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
2、刑事不同。拘傳是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傳喚則不具有強制性。
3、實施機關不同。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傳喚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訴其于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的一種措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法律解析:
拘傳 和 傳喚 的區別主要有:1、法律性質不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可以使用戒具。傳喚是一種偵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備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2、適用對主體不同:拘傳則僅適用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傳喚適用于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 訴訟 的原告人和被告人;3、實施機關不同: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 法律依據為:《 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法律分析:拘傳和傳喚的區別為:
1、實施機關不同,拘傳公安、法院、檢察院均可實施,但傳喚只能由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可以行使。
2、性質不同,拘傳具有強制性,傳喚則不具有。
3、實施對象不同,拘傳僅適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傳喚可以適用于所有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拘傳和傳喚的區別(拘傳和傳喚的區別是什么)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拘傳和傳喚的區別(拘傳和傳喚的區別是什么)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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