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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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有期徒刑的期限
- 有期徒刑的期限
- 有期徒刑的期限
-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為三種:
1、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區別有哪些
1、期限不同。單罪處有期徒刑的最高不能超過十五年,無期徒刑的期限是犯罪分子的終身;
2、刑罰輕重不同。無期徒刑比有期徒刑重;
3、折抵刑期規定不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有期徒刑可以折抵刑期;無期徒刑不能折抵刑期。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因此有期徒刑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有期徒刑,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特殊有期徒刑是為六個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
法律解析:
三種情況: 1、 有期徒刑 最低六個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年; 2、 數罪并罰 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過十五年,但不得超過二十年; 3、由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后 減刑 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過二十年。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監獄執行 刑罰 ,凡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應當參加勞動,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強迫接受勞動改造。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為三種: 1、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 羈押 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四十五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68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68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68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68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68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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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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