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保險合同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的指向。保險合同客體在一般合同中稱標的,即成果物、行為、智力等。
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但它的保險合同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首先,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因此,投保人必須憑借保險利益投保,而保險人必須憑借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并以保險利益作為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和賠償依據。
其次,保險合同不能保障保險標的不受損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變。
再次,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某種原因保險利益消失,保險合同也隨之失效。
所以,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客體,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這一要素,保險合同就不能成立。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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