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司法解释(刑诉法司法解释155条)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刑訴法司法解釋(刑訴法司法解釋155條)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所述哪些情形中的罪犯可以適用暫予外執行?
- 刑法司法解釋2021
- 刑訴法第十六條司法解釋
- 刑訴解釋
- 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所述哪些情形中的罪犯可以適用暫予外執行?
【答案】:A,B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劃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者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故AB項正確,CD項錯誤。
刑法司法解釋2021
法律分析:刑法司法解釋2021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章 管轄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刑訴法第十六條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第一,滿足上述幾個條件的,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是指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做撤銷案件處理,檢查機關應當不起訴。駁回起訴申請。法院應當終止審理,或者判處無罪。根據情況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做終止審理。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做無罪或者不起訴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訴解釋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2012年3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尊重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貪官外逃將人財兩空。2012年9月25日,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在鄭州舉辦,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所謂訴訟,就是平時所講的“打官司”,訴訟法就是關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規定。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訴訟,主要有民事訴訟(即民事糾紛方面的官司)、行政訴訟(即公民與有關國家機關之間的糾紛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訴訟。刑事訴訟則是有關犯罪方面的官司。大家知道,中國刑法規定了哪些行為是犯罪行為,犯了罪又應當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判什么刑。
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訴訟,主要有民事訴訟(即民事糾紛方面的官司)、行政訴訟(即公民與有關國家機關之間的糾紛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訴訟。刑事訴訟則是有關犯罪方面的官司。大家知道,中國刑法規定了哪些行為是犯罪行為,犯了罪又應當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判什么刑。
法律依據:
在中國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指一切與刑事訴訟有關的法律規范。
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第七十四條 對 證人 證言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證言的內容是否為證人直接感知; (二)證人作證時的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生理和精神狀態是否影響作證; (三)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案件處理結果有無利害關系; (四)詢問證人是否個別進行; (五)詢問筆錄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是否注明詢問的起止時間和地點,首次詢問時是否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證人對詢問筆錄是否核對確認; (六)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是否通知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是否到場; (七)證人證言有無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 證據 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第七十五條 處于明顯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狀態,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 證人證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 (二)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的; (三)詢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四)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證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第七十七條 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詢問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 (二)詢問地點不符合規定的; (三)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 (四)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段,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 第七十八條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經控辯雙方質證、法庭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如果證人進行了作證,國家對于證人是有保護的。同時,證人在進行作證的時候,我國對于證人的要求也是有規定的,因為證人的證詞和案件的審判是有著密切的聯系的。所以,在進行作證的時候,一定要根據實施情況作證。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訴法司法解釋(刑訴法司法解釋155條)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刑訴法司法解釋(刑訴法司法解釋155條)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刑诉法司法解释155条)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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