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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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全文解讀
-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 個人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全文解讀
為落實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新個人所得稅法,我們起草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首頁的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所得稅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0月20日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在納稅人本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簡便易行、切實減負、改善民生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教育、住房、醫療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
第二章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第五條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前款所稱學前教育包括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
第六條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經父母約定,也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個人所得稅是與每個人相關的稅種,只要達到了個稅的起征點,就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只是在交納個稅之前可以依法扣除,那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是什么?下面我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工資薪金稅目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為應納稅所得額。另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1300元。即:
(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即個人領取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津貼和補貼。
(1)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2)符合稅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只允許在國家財政規定的范圍內,超過部分也是要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補充養老保險金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通訊補助的扣除標準各地不一,總體上來講,標準之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出標準的應并入工薪所得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法律主觀: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 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 納稅 額減征百分之三十。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 教育 、技術、文化、衛生、體育、 環境保護 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 撫恤金 、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 轉業 費、復員費;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 退休工資 、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第七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第十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第十一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稅 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級數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1不超過3000元的32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3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4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5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6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超過80000元的部分45(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級數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1不超過36000元的32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3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4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5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 6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 7超過960000元的部分45(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個人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
個人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細則(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細則183天)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細則(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細則183天)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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