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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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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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刑事偵查有哪些偵查手段
- 技術偵查措施有哪些?
- 公安9大技術偵查手段
- 技偵措施有哪些
- 下列關于刑事偵查的表述,正確的有:
刑事偵查有哪些偵查手段
(一)技術偵查手段:1、訊問犯罪嫌疑人;2、詢問證人、被害人;3、勘驗、檢查;4、搜查;5、扣押物證、書證;6、鑒定;7、辨認;8、通緝(二)技術偵查措施。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 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一、刑事偵查有哪些偵查手段
(一)技術偵查手段
技術偵查手段是指在偵辦各類犯罪案件中,為獲取有關犯罪案件的各種情報、信息、資料等,由專業人員通過專門程序所依法秘密采用的專有技術、方法、手段和措施。 此外,技偵手段也可以理解為技術偵察手段,就是軍事技術偵察手段。
1、訊問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被害人
3、勘驗、檢查
4、搜查
5、扣押物證、書證
6、鑒定
7、辨認
8、通緝
(二)刑事技偵手段
運用技偵手段發現和揭露犯罪,是世界各國偵查機關同犯罪作斗爭的普遍做法,尤其是對付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走私、制毒販毒、貪污賄賂犯罪以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恐怖 組織等犯罪,技偵手段同一般偵查手段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能夠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成為偵查機關克敵制勝的法寶。
(三)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采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 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二、哪些案件可以適用技術偵查手段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檢察機關)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在刑事訴訟法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作了原則性規定以后,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出臺規定對此予以細化:
(一)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4條,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二)人民檢察院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263條,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
1、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機關執行。
2、本條規定的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 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報復陷害等案件。
3、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不受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案件范圍的限制。
(三)監察機關技術調查措施的適用范圍
雖然監察機關未有刑事案件偵查權,也未有技術偵查措施,但是根據監察法第28條規定,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與技術調查措施名稱不同,但實質上并未有區別。
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自行決定與執行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同時賦予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決定權,但執行權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批準機關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作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并確定采取的措施種類和適用對象。
技術偵查措施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依照本節規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公安9大技術偵查手段
技術偵查是公安機關在破案、調查的時候常用的偵查方式,比如我們熟悉的拍照,就屬于技術偵查手段之一。但技術偵查的手段遠遠不止這一項,還包括其他的種類需要人們了解清楚。那么,公安技術偵查手段有哪些種類?公安技術偵查手段有哪些種類?
一、技術偵查種類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采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
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二、適用范圍
技術偵查措施在《國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規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八節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適用范圍、程序與期限等做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
1、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2、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三、批準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
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并經過批準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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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偵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技偵措施:
1、電子偵聽。
2、電信監控。
3、電子監控。
4、郵件檢查。
5、密搜密取。
6、外線偵查。
7、網絡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下列關于刑事偵查的表述,正確的有:
【答案】:D知識點:技術偵查措施
A項,《刑訴法》第150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可見,技術偵查措施是“可以”而非“應當”采取,A錯誤。
B項,《刑訴法》第154條規定:“依照本節規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可見,只有在必要時,法官才會在庭外調查核實證據。B錯誤。
C項,《刑訴法》第150條第3款規定:“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可見,對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符合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條件時,才可以適用技術偵查措施,并非只要犯罪嫌疑人逃跑,就可以適用技術偵查措施。C錯誤。
D項,《公安部規定》第263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丁涉嫌搶劫金店,有可能屬于上述“(二)”或者“(五)”的情形,因此對丁有可能適用技術偵查措施。
《公安部規定》第264條第2款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可見,技術偵查不僅可以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對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也可以適用,D項中,戊屬于與丁犯罪活動有直接關聯的人,偵查機關也有可能對其實施技術偵查措施,D正確。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案例)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案例)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案例)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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