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全文2020最新版(最新刑法全文2020最新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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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
法律主觀: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各階級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且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并給予犯罪嫌疑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法修正案一全文
為了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對刑法作如下補充修改:一、第一百六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四、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五、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修改為:“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修改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原第三項改為第四項。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客觀:
導讀: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刑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9次會議通過)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刑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對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確有必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內,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二條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節,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后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三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但是,前罪實施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第四條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第五條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六條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數罪,其中一罪發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現就相關案件審理程序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第二條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第三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復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第四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第五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對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判處死刑后沒有上訴、抗訴的案件,認為應當改判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減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認為對被告人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減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對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第七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減刑決定,應當在判決書主文部分單獨作為一項予以宣告。第八條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的其他事項,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最新的刑法全文的內容包括什么
最新的刑法全文的內容包括: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盡管造成了危害成果,可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許過錯,不是違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違法,應當 負刑事責任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成心殺人、成心傷害致人重傷或許逝世、強奸、掠奪、販賣毒品、放火、爆破、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法,應當從輕或許減輕處分。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分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許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分,也能夠由政府收留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成心違法的,能夠從輕或許減輕處分;過錯違法的,應當從輕或許減輕處最新刑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
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管制
第三節拘役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死刑
第六節罰金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
第二節累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數罪并罰
第五節緩刑
第六節減刑
第七節假釋
第八節時效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
序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
權利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1997年3月14日修訂,現將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
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新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用刑罰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最低刑責年齡下調,冒名頂替、高空拋物、搶公交車方向盤等也要負刑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由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第四條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第二章 犯罪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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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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