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中多少项多少条怎么写呢?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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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中多少项多少条怎么写呢?
小編覺得挺不錯的,現在分享給大家,幫大家做個參考.                        
                                
                            
                            
                            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貨物規格要求填寫第一列,第二列貨物投標規格最好全部按照第一列的招標貨物規格寫,第三列都填符合。書中的偏離表就是指實際參數與對方要求的參數之間的差異。如果跟他的參數一模一樣那就是無偏離,如果不太一樣能滿足他的要求有比他的好就是正偏離,如果差很多也不能滿足她的要求就是負偏離,一般只允許無偏離和正偏離出現在標書里。
法律規定的結構一般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目幾個層次,在日常的文書中,我們通常只會用到條、款、項、目幾個層次。我們可按照如下規范引用法律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專門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條文時,對于條、款、項、目的順序尚不明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刑提字第2號判決書中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寫法,就不夠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的第七條和第十四條中并沒有并列幾款,所以不需要寫“第一款”,應寫為“第七條第二項”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現在對引用條文的寫法,提出下列意見,希注意: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二、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一)(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一款第×項”。三、過去頒布的規范性的文件中,如對條、款、項、目的使用另有順序,或另用其他字樣標明條款時,可仍照該文件的用法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第二條 并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后引用程序法。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第六條 對于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第七條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是指招標文件中有一章“合同”中的條款、條款號、約定內容。你仔細看一下你的招標文件中的“合同”那一章。“投標函附錄”這張表,通常在備注中都填寫“響應招標文件”就行了,這種制式表格都是一常規一樣的,你別為這種表格費神了。
在制作法律文書時,經常引用法律條文,對“條”的引用不存在爭議,但涉及款、項、目的引用時則出現一些混亂,很容易使人誤解,影響了引用法律的準確性。 一般來講,一件(部)法律由章、節、條、款、項、目組成,個別重要的法典還分編。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所以,在適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因此,弄懂法律規范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法活動中正確適用法律規范的條、款、項、目,對于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一、“條”1.條的概念 法律規范的“條”,又稱“法條”,是組成法律規范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如《食品衛生法》由57個法條組成。法律規范的“條”,是法律規范對某一個具體法律問題的完整規定,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2.條的書寫 一般來講,條的數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執法活動中,對一個涉法問題作出決定時,可能要適用多個法條。二、“款”1.款的概念。“款”是“條”的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下,每一款都是一個獨立的內容或是對其前一款內容的補充表述。如: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制定。2.款的表現形式。“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不冠以數字以排列其順序。3.關于款的數目的書寫。款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不寫作《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2款。4.款的適用 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在引用時,就應該寫作“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七條”,而不是“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七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三條只有(一)(二)等八項,就不要寫“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而直接寫“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招標文件中技術參數指向性太強,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2條規定,具體規定如下: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作為規范性文件的結構單位,主要包括了:卷、編、章、節、條、款、項、目,這是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編、章、節是標題結構單位,條、款、項、目是條文結構單位。從另一角度而言,卷、編、單、條是獨立的結構單位,它們不以其他結構單位(主要指上位的結構單位)的存在為前提,節、款、項、目則是附屬的結構單位,它們必須以其他結構單位(指上位的結構單位)的存在為前提。(一)章的應用:章是規范性文件中常見的結構單位,其格式為“第X章”在章的應用中應當注意的主要問題是:1、必須規范性文件內容較多,并且有劃分層次的需要。內容繁多,才有應用章的可能性,而層次復雜,才有應用章的必要性。2、在內容上,各章之間應當既相對獨立,也存在一定的邏輯聯系。沒有相對獨立性也就沒有設章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各章還應當根據其所規范的內容于相互間形成一定的邏輯順序,從而產生協調一致的整體性。3、各章的篇幅應當適當。應當盡可能保持規范整體體系上的均衡性,避免出現嚴重失衡的現象。作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應當有兩條以上的內容,但特殊情況下,附則中僅包含一個規范條文的情形也是有的,這可視作例外。(二)節的應用:節的應用頻率相對章而言要較少,其應用格式為“第X節”。對節的應用應當注意以下的問題:1、作為附屬性結構單位,節只能于章下設置,不能脫離于章而獨立存在。2、節只應當在必要時才予設立,不應過濫。3、與章的應用相同的是,各節本身的內容應有相對的獨立性,但同一章下的各節之間也應當有一定的邏輯聯系。(三)條的應用:條是規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結構單位,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單位,在這一意義上而言,條可以說是規范性文件最具有根本性意義的獨立結構單位。規范性文件中可以沒有其他任何的結構單位,但卻不可能沒有條,條既可以完全獨立于卷編章節款項目而存在,也可以在章下設置,還可以在節下設置。條的應用格式,是“第X條”,對于某些條文較少的規范,還可能以漢字序數的“一、二”的形式出現。在極個別情況下,如某些司法解釋中,還可能會以阿拉伯數字的“1、2”這樣的非常規形式出現,但對此,我們不提倡在制定內部規范時適用。至于前兩種,根據規范的條文多少及結構類型來合理選擇,較合適的還應當是應用“第X條”的格式。關于條的應用,應當注意的問題是:1、條的長度應當適宜。2、條文的內容應當獨立完整,特別是在邏輯上應當完整。3、條文之間也應當保持一定的邏輯順序。(四)款的應用:款的應用頻率可以說僅次于條,也是相當高的。款的應用格式是以自然段劃分,無需序號,相互間僅以句號區分。作為附屬的結構單位,款嚴格隸屬于條,不能脫離于條而多帶帶存在。款的作用就是為了解決條的邏輯結構問題,特別是在條的內容偏長且蘊含多重意思或多層結構時,可以通過款的設置使條顯得內容更具有條理性,更清楚易懂。款的應用應當注意的問題是:1、款的設置如節一樣,只應在必要時才予設置。2、款的設置上有多種方式。(五)項的應用:項是次于款的結構單位,盡管同屬于附屬性結構單位,但是項在設置上卻較款要更為靈活。即項并不嚴格隸屬于款,我們既可以在款下設項,也可以在條下直接設項。而與項相同的是,項的使用同樣是為了解決條的結構問題,使蘊含多重意思與多層結構的條的內容能夠更清晰地得以表達。項的應用格式是以“(一)、(二)”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間以“;”號相區分。在個別情況下、特別是各項內容較少的時候,也會不進行分段,而在一段內連續排列,但這較為罕見。項的應用應當注意以下的問題:1、項的應用應當有必要性(1)當條文只有一層完整的意思(因此無設款的余地),但這一層意思又包含多個部分時(因此有設項的必要),可以考慮設項,這屬于在條下直接設項的情形;(2)條下已經設款,而款本身的內容也較多,結構也復雜時,有必要進一步設項,這是款下設項的情形。2、項不具有完全獨立性與完整性。3、項的數目應有限制。(六)目的應用:目是項下的一個結構單位,也是目前規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最小的結構單位。作為附屬性結構單位,目嚴格隸屬于目,不能脫離于目而獨立存在。目的應用格式是:用阿拉伯數字“1.、2.、3.”,分段表述,以“;”區分。
                        
                        
                        法律規定的結構一般分為編、章、節、條、款、項、目幾個層次,在日常的文書中,我們通常只會用到條、款、項、目幾個層次。我們可按照如下規范引用法律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專門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條文時,對于條、款、項、目的順序尚不明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刑提字第2號判決書中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寫法,就不夠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的第七條和第十四條中并沒有并列幾款,所以不需要寫“第一款”,應寫為“第七條第二項”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現在對引用條文的寫法,提出下列意見,希注意: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順序來寫,即條下為款,款下為項,項下為目。二、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只有(一)(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一款第×項”。三、過去頒布的規范性的文件中,如對條、款、項、目的使用另有順序,或另用其他字樣標明條款時,可仍照該文件的用法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第二條 并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后引用程序法。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第六條 對于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第七條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是指招標文件中有一章“合同”中的條款、條款號、約定內容。你仔細看一下你的招標文件中的“合同”那一章。“投標函附錄”這張表,通常在備注中都填寫“響應招標文件”就行了,這種制式表格都是一常規一樣的,你別為這種表格費神了。
在制作法律文書時,經常引用法律條文,對“條”的引用不存在爭議,但涉及款、項、目的引用時則出現一些混亂,很容易使人誤解,影響了引用法律的準確性。 一般來講,一件(部)法律由章、節、條、款、項、目組成,個別重要的法典還分編。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所以,在適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因此,弄懂法律規范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法活動中正確適用法律規范的條、款、項、目,對于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一、“條”1.條的概念 法律規范的“條”,又稱“法條”,是組成法律規范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如《食品衛生法》由57個法條組成。法律規范的“條”,是法律規范對某一個具體法律問題的完整規定,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2.條的書寫 一般來講,條的數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執法活動中,對一個涉法問題作出決定時,可能要適用多個法條。二、“款”1.款的概念。“款”是“條”的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下,每一款都是一個獨立的內容或是對其前一款內容的補充表述。如: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制定。2.款的表現形式。“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不冠以數字以排列其順序。3.關于款的數目的書寫。款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不寫作《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2款。4.款的適用 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如《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如:《食品衛生法》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在引用時,就應該寫作“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七條”,而不是“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七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三條只有(一)(二)等八項,就不要寫“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而直接寫“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招標文件中技術參數指向性太強,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2條規定,具體規定如下: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作為規范性文件的結構單位,主要包括了:卷、編、章、節、條、款、項、目,這是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編、章、節是標題結構單位,條、款、項、目是條文結構單位。從另一角度而言,卷、編、單、條是獨立的結構單位,它們不以其他結構單位(主要指上位的結構單位)的存在為前提,節、款、項、目則是附屬的結構單位,它們必須以其他結構單位(指上位的結構單位)的存在為前提。(一)章的應用:章是規范性文件中常見的結構單位,其格式為“第X章”在章的應用中應當注意的主要問題是:1、必須規范性文件內容較多,并且有劃分層次的需要。內容繁多,才有應用章的可能性,而層次復雜,才有應用章的必要性。2、在內容上,各章之間應當既相對獨立,也存在一定的邏輯聯系。沒有相對獨立性也就沒有設章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各章還應當根據其所規范的內容于相互間形成一定的邏輯順序,從而產生協調一致的整體性。3、各章的篇幅應當適當。應當盡可能保持規范整體體系上的均衡性,避免出現嚴重失衡的現象。作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應當有兩條以上的內容,但特殊情況下,附則中僅包含一個規范條文的情形也是有的,這可視作例外。(二)節的應用:節的應用頻率相對章而言要較少,其應用格式為“第X節”。對節的應用應當注意以下的問題:1、作為附屬性結構單位,節只能于章下設置,不能脫離于章而獨立存在。2、節只應當在必要時才予設立,不應過濫。3、與章的應用相同的是,各節本身的內容應有相對的獨立性,但同一章下的各節之間也應當有一定的邏輯聯系。(三)條的應用:條是規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結構單位,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單位,在這一意義上而言,條可以說是規范性文件最具有根本性意義的獨立結構單位。規范性文件中可以沒有其他任何的結構單位,但卻不可能沒有條,條既可以完全獨立于卷編章節款項目而存在,也可以在章下設置,還可以在節下設置。條的應用格式,是“第X條”,對于某些條文較少的規范,還可能以漢字序數的“一、二”的形式出現。在極個別情況下,如某些司法解釋中,還可能會以阿拉伯數字的“1、2”這樣的非常規形式出現,但對此,我們不提倡在制定內部規范時適用。至于前兩種,根據規范的條文多少及結構類型來合理選擇,較合適的還應當是應用“第X條”的格式。關于條的應用,應當注意的問題是:1、條的長度應當適宜。2、條文的內容應當獨立完整,特別是在邏輯上應當完整。3、條文之間也應當保持一定的邏輯順序。(四)款的應用:款的應用頻率可以說僅次于條,也是相當高的。款的應用格式是以自然段劃分,無需序號,相互間僅以句號區分。作為附屬的結構單位,款嚴格隸屬于條,不能脫離于條而多帶帶存在。款的作用就是為了解決條的邏輯結構問題,特別是在條的內容偏長且蘊含多重意思或多層結構時,可以通過款的設置使條顯得內容更具有條理性,更清楚易懂。款的應用應當注意的問題是:1、款的設置如節一樣,只應在必要時才予設置。2、款的設置上有多種方式。(五)項的應用:項是次于款的結構單位,盡管同屬于附屬性結構單位,但是項在設置上卻較款要更為靈活。即項并不嚴格隸屬于款,我們既可以在款下設項,也可以在條下直接設項。而與項相同的是,項的使用同樣是為了解決條的結構問題,使蘊含多重意思與多層結構的條的內容能夠更清晰地得以表達。項的應用格式是以“(一)、(二)”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間以“;”號相區分。在個別情況下、特別是各項內容較少的時候,也會不進行分段,而在一段內連續排列,但這較為罕見。項的應用應當注意以下的問題:1、項的應用應當有必要性(1)當條文只有一層完整的意思(因此無設款的余地),但這一層意思又包含多個部分時(因此有設項的必要),可以考慮設項,這屬于在條下直接設項的情形;(2)條下已經設款,而款本身的內容也較多,結構也復雜時,有必要進一步設項,這是款下設項的情形。2、項不具有完全獨立性與完整性。3、項的數目應有限制。(六)目的應用:目是項下的一個結構單位,也是目前規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最小的結構單位。作為附屬性結構單位,目嚴格隸屬于目,不能脫離于目而獨立存在。目的應用格式是:用阿拉伯數字“1.、2.、3.”,分段表述,以“;”區分。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文件中多少项多少条怎么写呢?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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