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最新夫妻共同财产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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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夫妻房產分割的最新規定
- 婚姻法夫妻財產新規定
- 2023年執行配偶財產新規定?
- 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 民法典中夫妻財產的規定
夫妻房產分割的最新規定
夫妻房產分割的最新規定:1、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如果是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等情況,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3、如果是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4、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5、如果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可以二人協商處理、如果協商失敗,可以由法院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判決。
夫妻房產的分割具體如下:
1、婚后共同買房:
(1)不論房產證上是男方還是女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并且在分割房產時,按照房產當前的市場價值計算,有貸款的要扣除貸款,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的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屋產權,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
(2)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綜上所述,夫妻房產分割的最新規定,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如果是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夫妻財產新規定
法律主觀: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關于房產新規定如下:
1、夫妻離異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房子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分配方式,協商不成,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如果屬于個人財產的,則不用分配,誰的房子就歸誰。
法律客觀:
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以下范圍:(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2]。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10余萬元賠償金,用于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10余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后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規定:“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分別歸各方所有[3]。”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將夫妻一方婚后受贈和繼承的財產劃歸夫妻一方所有。2001年婚姻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4]。參照《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貴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個人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筆者認為,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4.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7.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023年執行配偶財產新規定?
2023年執行配偶財產新規定如下: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個人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婚前的房產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婚后通過特殊約定或者贈與等方式,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后,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如果沒有婚后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相關規定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非另有約定或者另有法律規定。其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取得的財產,但證明該財產是用共同財產購買或者投資的,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婚姻家庭》篇的第三章。該章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此外,除非另有約定或者另有法律規定,所有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所形成的財產,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范圍還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比如,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取得的財產,但證明該財產是用共同財產購買或者投資的,則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除非另有約定或者另有法律規定,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夫妻離婚時,應當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算分割。在清算分割中,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支付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先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濫用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返還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補償另一方。總之,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財產規定,旨在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確保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公平合理。
夫妻一方在離婚前獲得的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在離婚前獲得的遺產,除非另有約定或者另有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應當歸屬于法定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不過,如果遺產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經營,且不能證明該遺產是另一方個人財產,則可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保障夫妻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所形成的財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取得的財產等均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在離婚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清算分割,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一條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非另有約定或者另有法律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取得的財產,但證明該財產是用共同財產購買或者投資的,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中夫妻財產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于夫妻財產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財產協議怎么寫
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歸屬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起草夫妻財產協議。一般夫妻財產協議包括以下幾部分:首先應寫明雙方的個人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其次,寫明雙方涉及到的財產,例如房產、車、存款、保險、股票、基金、債券、債權債務等財產類型,并對財產的處理作出約定。最后,雙方確定了夫妻財產協議內容后,并簽署雙方姓名后,此財產協議生效。
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般人認為結婚后雙方工資、獎金所得為 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用貸款償還的房屋也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其實不然,大家在這里容易混淆兩個法律關系,即物權和債權關系。
在婚前和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債權債務關系。即江先生享有要求開發商交付房屋并按時辦理產權過戶的權益,開發商具有按時交房過戶等義務。辦理過戶,發放產權證后,成為房屋產權所有人,此時為物權關系。購房時間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為準。所以即使產權證在婚后取得也不影響房屋歸江先生一人所有的事實。
做按揭貸款和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債權債務關系。之后不管何時,或實際上用誰的錢償還,都屬于對個人債務的清償,并不改變之前已經確定的房屋歸個人所有的性質。所以,即使用雙方工資共同償還貸款,其房屋所有權也只歸江先生一人所有。大概是分夫妻共同財產和 夫妻個人財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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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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