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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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年
-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2022
- 2022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新規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年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并予以保障。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農業農村、科技、民宗、醫保、市場監管、稅務、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計劃生育協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人員,村民小組可以設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由村民推選。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機制,明確專(兼)職人員,實施綜合治理過程評估和責任考核。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規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預防治網絡,加強出生缺陷干預能力建設,實施出生缺陷干預。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督查、督導。
第十五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和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六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有子女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診斷為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照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七條 公民依法結婚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應當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通過在線服務平臺登記,免費領取生育服務證。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歸國華僑或者臺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以下服務:
(一)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二)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四)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避孕藥具統一發放、供應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避孕藥具市場進行監督。
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孕情、環情檢查等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二十二條 患有不孕不育癥的夫妻可以到具有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施術條件,施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并按照手術常規施行手術,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手術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手術并發癥的治療費用,受術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了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其費用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受術者是其他城鄉居民的,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違反手術常規施行手術造成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治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接受節育手術后,需要施行取出宮內節育器、取出皮下埋置劑、輸卵管吻合、輸精管吻合等恢復生育手術的,醫療機構可以為其施行手術。
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施行前款規定手術所需的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經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事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生活困難的城鄉居民,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負責社會救助。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采取財政、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持續提升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托育機構應當按照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設置和提供服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編制、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做好托育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區域發展特點,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采取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依托婦幼保健機構、普惠托育機構等普及科學育兒知識,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第三十二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開展女職工生育權益保障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3周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雙方每年享受育兒假各1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扶持幫助計劃生育家庭全面發展,計劃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難申請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保障時,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五條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繼續享受原有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為農村中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及提供其他社會保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應當為農村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戶、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二女戶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繳納需要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獎勵和優惠待遇:
(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費100元至500元,并從領證當月起每月領取5元以上的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滿14周歲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當月基本工資的5%加發退休補貼,但加發后的計發比例不得超過100%,退休補貼可以一次性發放,企業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按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的5%加發養老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四)獨生子女升學、勞動就業、農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農村獨生子女戶的女孩考生、二女結扎戶的考生,在參加高考時給予加分的照顧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并根據國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適時作出調整;
(五)有條件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酌情補助或者減免獨生子女的入托費、入學費、醫療費等;
(六)當地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惠待遇。
第三十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夫妻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是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全部承擔;夫妻雙方均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第四十一條 在縣以下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計劃生育崗位累計工作20年以上,并獲得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的專職人員,退休后給予獎勵。
在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專職(含招聘)人員,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單位發放的崗位津貼和勞動保護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
第四十三條 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二女絕育戶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待遇。
第四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經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妨礙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侮辱、威脅、毆打或者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年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依法管理、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每年的一月為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月。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各級人民政府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工作部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作為考核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虛報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齡人員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識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 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并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十二條 人口統計必須實事求是,如實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或者篡改統計數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五條 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過生育服務登記平臺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辦理生育登記,免費領取生育登記信息單。
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十六條 提倡優生。鼓勵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于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十八條 婦女妊娠期間,所在單位應當調換對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崗位或場所,以保護孕婦和胎兒。
第十九條 育齡夫妻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避孕藥具、孕情檢查、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精)管結扎術、復通術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患者(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患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免費治療,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財政或政府購買的保險予以保障。治療終結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是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生活困難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給予照顧,并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救濟。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藥具及用品的免費發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應當征求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意見,做好相關政策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銜接,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保證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民生政策有關規定提高獎扶標準。
前款所稱計劃生育家庭是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雙女家庭。
第二十四條 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滿三周歲前,每年應當分別給予夫妻雙方十日育兒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按照規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別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結扎輸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結扎輸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間,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村居民接受上述手術的,由所在縣(市、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補貼。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終止妊娠,按照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規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貼。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第三十二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給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二十元以上。
(二)年滿六十周歲后,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三)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移民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農業經濟發展、貸款、扶貧、救災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城鎮無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會保障時,應當優先保障,并給予優惠。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由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收回。
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第三十四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對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夫妻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患者,符合國家有關特別扶助條件的,在國家扶助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別扶助金。
國家對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夫妻特別扶助標準城鄉不相同時,按較高標準執行。
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助。
對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且女方年滿四十九周歲的夫妻,在生活確有困難或者住院期間可以發放護理補貼。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可以參照執行。
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參照特困人員管理體制、供養辦法和標準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十五條 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對居家養老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實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侮辱、威脅、毆打從事計劃生育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毀壞其財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礙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第三十八條 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克扣、虛報計劃生育經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或者沒有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給予下列處理:
(一)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集體和文明單位;
(二)通報批評;
(三)根據情況,分別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2022
法律客觀:
一、2022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有哪些(一)關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計劃生育知識關于計劃生育政策,我國的相關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此外,每個省級行政地區還有相應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實二孩政策,需要將以上的法律修訂方可。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體的實施措施,地方人大將對修訂《計劃生育條例》,對二孩的政策的執行進行細化規定。全面放開二孩后,也要等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正式實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如果夫妻雙方都不是獨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時間。(二)計劃生育知識包括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此次全會公報允許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也就是說,允許“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經生育雙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二、計劃生育證明所需材料有:1、《計劃生育服務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2、結婚證;3、節育證明。49周歲以下己婚人員,未育的,需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查孕證明。屬一孩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上環證明。屬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4、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1)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屬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申請人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持上述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后留復印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可留材料原件進一步核實。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2022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新規
一、計劃生育最新的政策我國目前已經開放三孩,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國家相關部門召開會議,審議《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就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調整生育政策等問題,會議作出部署。允許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國家進一步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國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保持我國人力資源稟賦優勢。
將婚嫁、生育、養育、教育一體考慮,加強適婚青年婚戀觀、家庭觀教育引導,對婚嫁陋習、天價彩禮等不良社會風氣進行治理,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推進教育公平與優質教育資源供給,降低家庭教育開支。要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加強稅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要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維護好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要深化國家人口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區域人口發展規劃研究,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國家對三胎的具體配套措施:
生三胎國家還沒有出臺相關獎勵政策,截至目前只出臺了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具體措施如下: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一:實施獎勵優惠
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要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二:完善生育制度
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險制度。而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三:幫扶保障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四:保障女性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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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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