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规定2020(民事案由规定2022全文)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民事案由規定2020(民事案由規定2022全文)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2023年民事案由規定
-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2023年民事案由規定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案貫穿著整個民事訴訟過程,每一起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理到最終結案都離不開一個明確的案由。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民事訴訟案件案由的規定我國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有了較為完善的規定。二、準確確定民事案件案由的重要意義(一)準確確定民事案件案由即是給案件一個確定的名稱。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就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訴訟材料,為該起案件確定一個準確的民事案件案由,這相當于給案件一個確定的名稱,這個名稱從立案到結案一直跟隨并指導著這起案件的審理。準確的案由,無論是對當事人審理該案的法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案由準確,可以使當事人對案件的爭議焦點一目了然,便于當事人針對爭議點舉證、質證,進行訴訟。準確的案由,同時也有利于承辦法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準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二)準確確定民事案件案由有利于卷宗歸檔的科學化管理。一起民事案件的案由準確與否,直接影響著民事案件卷宗的歸檔。案由正確,則卷宗歸檔才能更加科學、合法,才能更好地為查閱卷宗材料提供服務。(三)準確確定民事案件案由對司法統計的準確性有重大的影響。司法統計是為了及時總結規律、經驗和教訓,及時調整司法工作思路,以適應變化的經濟形勢和案件審理的需求。民事案件案由確定不準確,將會影響司法統計數據的可信度。只有準確的民事案件案由,才可能及時地為司法統計提供精確的數據,才可能提高司法統計數據的可信度。三、欠款的案由如何確定欠款的案由如何確定,根據欠款所依據的基礎判斷。(一)簽名方面的問題1、簽名者不被確認其實避免這類情況的出現并不難,買賣雙方只要在交易之前,簽訂一個合同,在合同中明確:收貨者的名字,以及簽名字樣就可以了,如果買方變更簽名者的須事先通知賣方,否則就視為原定的簽名者一致有權帶買方簽收貨物。2、簽名不規范不被確認實踐中,有的收貨人簽名不規范,比如沒有姓只有名或者干脆只有一個字,訴訟起來也很麻煩。(二)送貨單不規范的問題目前,企業的送貨單沒有統一的樣式,各企業自行制定,一般為一式三聯,但沒有注明各聯單的作用。比如,催款聯,記賬聯、存根聯等。有的買方將款通過銀行給了供貨方后,供貨方就將送貨單給了買方。簡要說一下防范措施:1、送貨單一定要規范,在送貨單下面的說明部分一定要注明存根聯、催款聯、記賬聯等以及作用。比如,催款聯是給對方的,留對方做帳用,不代表已付款。存根聯是自己留存的,并且對方簽名一定在首頁存根聯上簽名。2、對方付款后,只能給催款聯,不能給存根聯。如果是對方通過銀行付款,則不能再給其寫收條,銀行的匯款或轉賬憑條就是證據了。3、及時清潔賬目,并寫立字句。比如,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賬目已結清,至此,買方還欠賣方款項多少元、此前雙方的交易憑證不得作為債權債務憑證等。(三)空頭支票支付貨款的問題有的企業在交易的過程中,買方以支票支付貨款,而且一般是“期票”。也就是說,一般都開出遠期支票,而當支票到期日,賣方前往銀行或信用社取款時,才得知該支票為空頭支票,因而遭拒,而當賣方再向買方追要貨款時,麻煩也就產生了。避免這類情況的防范措施:1、保留送貨單原件。(即使收到支票,畢竟不是現金。)2、收到對方支票時如寫收條,一定要寫清智票號碼以及該支票系付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貨款。3、付款遭拒時要求銀行或信用社出示證明。4、最好供貨前雙方定有書面或合同。5、接受背書轉讓的支票,雖不必證明原因關系,但一定要考慮付款人的付款能力因素。(四)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面實踐中,買賣雙方往往通過電話、傳真、甚至電子郵件達成的協議很多,特別是傳真件和電子郵件應用的很多,因為有的傳真和電子郵件的內容作為要約或者承諾都是十分明確的,在雙方之間起到了合同的作用,省時、便捷確實給交易的雙方帶來了實惠。但是,只要發生糾紛,這些交易過程就難以再現,事實也就難以認定了。簡要說一下避免這類情況的防范措施:1、傳真件一定要得到書面確認;2、及時到電信部門調取傳真機的通話記錄,必要時申請法院調取對方傳真機通話記錄(一般法院不一定能應申請調去,因為他們認為這不符合法院調取證據的條件,但有的法官就可以,所以這要和法官好說)不過,據悉,通話記錄只保存3個月。3、經常對帳,并書面確認。4、利用電子郵件進行交易,同樣存在這個問題。因為不僅郵箱的地址需要確認,還有里面的內容還要證明沒有被修改過。一般郵箱地址得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有了較為完善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20〕346號)第二次修正)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權糾紛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名稱權糾紛
4.肖像權糾紛
5.聲音保護糾紛
6.名譽權糾紛
7.榮譽權糾紛
8.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1)隱私權糾紛
(2)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9.婚姻自主權糾紛
10.人身自由權糾紛
11.一般人格權糾紛
(1)平等就業權糾紛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法〔2020〕346號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對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級案由3個
1.變更第一級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為第一級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準合同糾紛”。
2.變更第一級案由“第十部分 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為第一級案由“第十部分 非訟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級案由“第十一部分 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級案由13個
4.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獨立保函糾紛”。
5.變更第二級案由“三十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為“三十四、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五、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七、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8.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八、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9.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三、破產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七、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級案由“五十一、與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有關的糾紛”。
14.增加第二級案由“五十二、公益訴訟”。
15.增加第二級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銷之訴”。
16.變更第二級案由“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為 “五十四、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
三、修改第三級案由88個
17.在第二級案由“一、人格權糾紛”項下:變更“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增加“3.名稱權糾紛”“5.聲音保護糾紛”;變更“6.隱私權糾紛”為“8.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18.在第二級案由“二、婚姻家庭糾紛”項下:增加“13.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21.親子關系糾紛”。
19.在第二級案由“三、繼承糾紛”項下:增加“34.遺產管理糾紛”。
20.在第二級案由“六、所有權糾紛”項下:增加“52.添附物歸屬糾紛”。
21.在第二級案由“七、用益物權糾紛”項下:增加“62.土地經營權糾紛”“65.居住權糾紛”。
22.在第二級案由“十、合同糾紛”項下:增加“75.預約合同糾紛”“82.債務加入糾紛”;變更“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為第三級案由“84.買賣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變更“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為“92.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增加“97.排污權交易糾紛”“98.用能權交易糾紛”“99.用水權交易糾紛”“100.碳排放權交易糾紛”“101.碳匯交易糾紛”“113.保理合同糾紛”;變更“107.居間合同糾紛”為“123.中介合同糾紛”,變更“111.合伙協議糾紛”為“127.合伙合同糾紛”,變更“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為“135.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增加“136.居住權合同糾紛”;刪去“
 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23.在第二級案由“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增加“182.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
24.在第二級案由“十八、人事爭議”項下:刪去“172.人事爭議”;增加“190.聘任合同糾紛”。
25.在第二級案由“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項下:變更“257.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為“277.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變更“264.申請公司清算”為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項下的第三級案由“420.申請公司清算”。
26.在第二級案由“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項下:變更“270.申請破產清算”“271.申請破產重整”“272.申請破產和解”為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四十三、破產程序案件”項下的第三級案由“421.申請破產清算”“422.申請破產重整”“423.申請破產和解”。
27.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三十、獨立保函糾紛”項下:增加“357.獨立保函開立糾紛”“358.獨立保函付款糾紛”“359.獨立保函追償糾紛”“360.獨立保函欺詐糾紛”“361.獨立保函轉讓糾紛”“362.獨立保函通知糾紛”“363.獨立保函撤銷糾紛”。
28.在第二級案由“三十、侵權責任糾紛”項下:變更“348之一、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為“372.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增加“375.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378.生態破壞責任糾紛”;變更“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為“381.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糾紛”,變更“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為“392.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增加“393.因申請行為保全損害責任糾紛”;變更“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為“394.因申請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刪去“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29.在第二級案由“三十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項下:變更“372.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為“397.申請宣告自然人失蹤”,變更“373.申請撤銷宣告失蹤”為“398.申請撤銷宣告失蹤判決”,變更“375.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為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五十一、與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有關的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464.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變更“376.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為“400.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變更“377.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為“401.申請撤銷宣告自然人死亡判決”,變更“378.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為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五十一、與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有關的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465.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
30.在新變更的第二級案由“三十四、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項下:變更“379.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為“402.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變更“380.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403.申請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變更“381.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404.申請宣告自然人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變更“382.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405.申請宣告自然人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1.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三十五、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項下:增加“406.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32.在第二級案由“三十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項下:變更“384.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為“408.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判決”。
33.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三十七、確認調解協議案件”項下:增加“409.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410.申請撤銷確認調解協議裁定”。
34.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三十八、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項下:增加“411.申請實現擔保物權”“412.申請撤銷準許實現擔保物權裁定”。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民事案由規定2020(民事案由規定2022全文)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民事案由規定2020(民事案由規定2022全文)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民事案由规定2020(民事案由规定2022全文)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 上一篇: 上海野生动物园晚上好玩吗
- 下一篇: 刀塔2变体精灵怎么玩-dota2变体精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