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和逮捕有什么区别(批捕跟逮捕)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批捕和逮捕有什么區別(批捕跟逮捕)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批捕和逮捕有什么區別
- 法律規定逮捕與批捕有什么區別
- 批捕和逮捕有什么區別
- 逮捕批捕區別
批捕和逮捕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逮捕令和批捕的區別:逮捕令: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批捕: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
逮捕令:由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申請,由檢察院批準,公安局長簽發逮捕令。批捕:國家司法機關所采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逮捕令:公檢法機關對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批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法律規定逮捕與批捕有什么區別
關于批捕和逮捕的區別在于:批捕,是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實,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做出的批準逮捕決定;逮捕,則是由公安機關依據人民檢察院做出的批捕決定,對嫌疑人實施收監等待公訴的具體行為。批捕是決定,逮捕是執行。批捕決定向公安機關發出,執行逮捕針對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批捕和逮捕有什么區別
區分批捕與逮捕,最明顯不同就是只有批捕了之后才能逮捕,批捕是逮捕的必要前提,沒有批準的逮捕都是非法的行為;具體區分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說:1、批捕與逮捕的執行主體是不同的,批捕指的是由人民檢察院根據罪犯已查清的犯罪事實,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做出的批準逮捕決定;逮捕則是由公安機關依據人民檢察院做出的批捕決定,對嫌疑人實施收監等待公訴的具體行為;批捕是決定,逮捕是執行。批捕決定向公安機關發出,執行逮捕針對嫌疑人。
2、兩者的執行時機也是不同的,逮捕一般在案件審查之前或者訴訟開始之前;批捕是在對案件進行偵查并結束之后執行。
3、兩者的手段也不相同,逮捕是依照法律規定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批捕是批準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逮捕批捕區別
法律分析:1、執行的主體不同:執行逮捕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批捕的主體是檢察機關,也就是說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利作出相應的決定和批準。2、執行的時機不同:逮捕是在案件審查之前或者訴訟開始之前;批捕是在對案件進行偵查并結束之后。3、二者的手段不同:逮捕是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批捕是批準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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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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