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哪些職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法律分析】:全國人大的主要職權有:國家立法權;對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對最高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的選舉、決定和罷免權;對憲法實施和其他最高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以及應當由其行使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權有:國家立法權;對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對最高國家機關有關人員的任免權;對憲法、法律實施和對其他最高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以及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的主要職權有:對地方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對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的選舉和罷免權;對法律實施的保證和對本級其他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一些地方人大還享有地方立法權??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權有:對地方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對地方國家機關有關人員的任免權;對法律實施的保證和對本級其他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還享有地方立法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哪些職權
法律分析: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有權罷免上述人員。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等。
法律依據:《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法律分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制定法律;(三)監督憲法的實施;(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人選;(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九)決定國民經濟計劃;(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決算;(十一)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劃分;(十二)決定大赦;(十三)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監督憲法的實施;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人選;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決定國民經濟計劃;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決算;
(十一)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劃分;
(十二)決定大赦;
(十三)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職權有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六十二條(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 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等。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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