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本)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本)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提出管轄權異議還需要提交答辯狀嗎
-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格式范文
提出管轄權異議還需要提交答辯狀嗎
法律主觀:
如果提交答辯狀期間提交了 管轄權異議 ,答辯狀可以提交也可以不提交;答辯狀提交與否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提交答辯狀不是必須的,可以當庭答辯。 1、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2、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
法律客觀: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對于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復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復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知識延伸——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是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司法機關違背管轄的規定,管轄了其無權管轄的案件或者認為其他司法機關更適合管轄的情況下,在法定期限內向有審查權的法院提出要求該司法機關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或更適合管轄的司法機關管轄的主張。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制度,但該項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一直沒有涉及。法國、德國、俄羅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門地區等均在刑事訴訟法中對管轄權異議制度作了明確規定。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缺位,導致訴訟實踐中產生了一些問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刑事訴訟的公正、順利進行。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對上述國家和地區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進行分析、比較及合理的借鑒,結合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建立起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立法比較(一)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法定情形與種類概覽當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關立法,它們大都將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集中在地域(包括移送、優先)管轄方面,而在職能、級別、專門管轄方面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幾乎沒有。例如加拿大法律規定:地域區劃管轄規則的例外是被告人或檢察官有權申請改變審判地點。[1]日本法律規定:對于地區管轄,未經被告人申請,法院不得宣告管轄錯誤。[2]《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典》第35條規定:“1在下列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可以變更:(2)根據一方的請求或由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院長主動提出”。《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1條(a)款規定:“根據被告人的申請,如果法院有理由相信,在對被告人起訴的地區對被告人存在如此強烈的偏見,以至于被告人在該地區任何依法確定的法院都不可能受到公正的審判,應當將此案移送其他地區。”而《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6條a、第215條a第4項則規定:在審判開始之前,法院如果認為被告人管轄權異議正當,案件必須移送具有優先權的刑事法庭審理。(二)申請管轄權異議的主體關于申請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并不一致:一是以英國、美國及我國香港地區等為代表,申請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只限于被告人。例如前述《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1條(a)款的規定。在英國,“被告人除作上述兩種答辯-有罪答辯或無罪答辯-外還可以提出其他答辯方式,如對管轄權異議的答辯。”香港《刑事程序法》第5章關于裁判法院的審判中規定:“裁判官確信被告人明白告發書或者控告書的內容時,就會要求被告人進行答辯。被告人可以‘認罪’、‘不認罪’或者提出特別的答辯,即對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提出異議。”第7章關于高等法院的審判中規定:“在法庭上,被告人還可以以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提出答辯。”其中對管轄權的答辯是指:“對公訴書中指控的罪行,被告人可以以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進行答辯。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質疑可能是對一般問題答辯的一部分。”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格式范文
法律分析:管轄權異議答辯狀需要包括以下內容:答辯人名字,并就該案對方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提出答辯,對對方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予以駁回,最后答辯人簽名及寫上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本)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本)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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