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五个案例(不当得利的五个案例)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不當得利的五個案例(不當得利的五個案例)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經濟法案例分析
- 能不能麻煩哪位老師舉四五個關于:民法的案例啊,還有解析。謝謝了
- 勞動爭議不當得利工資
- 不當得利的例子
- 不當得利的五個案例
經濟法案例分析
乙多收的450斤大米屬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依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得利益。據此,本案中,乙多收的450斤大米明顯屬于不當得利,法院應在查明事實后判令乙返還甲。能不能麻煩哪位老師舉四五個關于:民法的案例啊,還有解析。謝謝了
民法概述案例
1.
甲鄉人民政府為建造辦公大樓,向該鄉乙工商銀行貸款
300
萬元,后來因為各種原因,到期未能清償,于是乙銀行以
甲鄉人民政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
甲鄉政府雖然處于管理階層,但是其向乙銀行貸款屬于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在這一關系中,二者之間不是管理與被管理
的不平等關系,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財產流轉關系,必須符合民法等價有償的原則,具備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特征,所
以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由民法調整。
案例
2.
某甲夜間駕駛汽車在公路上行駛,因事先飲酒過量,精神恍惚,汽車失去控制,將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兩則案例中所述社會關系是否屬于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范圍?并說明理由。
答:
法律關系分為三層: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親屬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此時系民事案件,由民法
調整。第二,甲違章駕車致乙死亡,甲構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時由刑法調整。第三,甲
酒后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得處以相應行政處罰,此時由行政法調整。
民法基本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雇工合同
“
工傷概不負責
”
問題:
天津市塘沽區張學珍、
徐廣秋開辦新村青年服務站,
于
1985
年
6
月招雇張國勝
(男,
21
歲)
為臨時工,
招工登記表中注明
“
工
傷概不負責
”
。次年
11
月
17
日,該站在天津堿廠拆除舊廠房時,因房梁折落,造成張國勝左踝關節挫傷,引起局部組織感染
壞死,導致因膿毒性敗血癥而死亡。張國勝生前為治傷用去醫療費
14
151.15
元。為此,張國勝的父母張連起、焦容蘭向雇
主張學珍等索賠,張等則以
“
工傷概不負責
”
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張連起、焦容蘭遂向法院起訴。分析該案中的做法是否
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并說明理由。
答:
該案中
“
工傷概不負責
”
條款違反了憲法和有關勞動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也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是無效的。對勞動者
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張學珍、徐廣秋身為雇主,對雇員理應依法給予勞
動保護,但他們卻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
“
工傷概不負責
”
。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也嚴重違反了《民法通
則》第
7
條所規定的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即學理上所說的
“
公序良俗
”
原則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事實
甲承包本村水庫,用來養殖大量魚苗,一年夏天,連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庫蓄洪功能有限,最終被水沖垮。甲水庫中放養長
大的成魚全部順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鄰村水庫中,當時乙承包水庫中的成魚已經全部捕撈出售,此時該水庫中只有乙
剛剛放養的部分魚苗。甲于是要求乙返還自己水庫中流入乙水庫中的全部成魚,乙認為該部分成魚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庫
中的,自己沒有做任何違法侵權之事,拒絕返還。為此雙方發生糾紛,經兩村干部調解不成,甲將乙訴至該縣人民法院。你
認為本案應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
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實問題。民事法律事實,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認可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
消滅的客觀現象。并非所有的客觀現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實,都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只有為民法規范規
定或承認并能產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實才能成為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可以與人的意志有關,也可以無關,但是必須
是客觀存在,只存在人腦中的主觀意識的東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實,主觀意識必須表達于外部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客觀社會關
系方可。
根據客觀現象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民事法律事實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
后果的客觀現象。行為是指當事人的有意識的社會活動。
在本案例中,因為連降暴雨,甲承包水庫中的成魚流入乙承包的水庫中,產生了乙的受益行為,對甲而言這是與其自身行為
無關的他方當事人行為,這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該事件與《民法通則》第
92
條(不當得利的規定)結合產生民事
法律關系,引起甲、乙之間財產關系的變化,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之債。因此,乙應該返還甲因此受到的損失。追問
感謝
追答不客氣啦,有什么需要問的可以繼續找我哦~~
追問恩恩
勞動爭議不當得利工資
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不當得利的問題在勞動用工領域屢見不鮮,例如:用人單位不慎多發工資;用人單位為員工墊付醫療費,而員工拒不返還;或者因用人單位繳納社保時墊付了員工本人應承擔的部分金額而引發爭議等等。但是,我國勞動領域的法律法規并未對此類情形做直接規定,那么用人單位在遭遇此種情形時應當如何應對呢?筆者將通過幾個案例淺談不當得利在勞動爭議中的適用,以給用人單位一些參考性建議。“不當得利”是民事法律領域的概念,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有損于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獲益。我國《民法典》第985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構成不當得利,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此次《民法典》的頒布并未對不當得利之規定做實質上的修改,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依舊為四個,四者缺一不可,即:一方取得利益;一方遭受損失;取得利益與遭受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是泛指,既包含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包含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案由情形:
情形一:工資支付中的不當得利
某銀行與林某建立勞動關系,合同約定薪酬根據業績來確定,崗位工資為16000元/月。由于該銀行2016年度業績大幅下滑,經協商確認林某的薪酬總額降至2.52萬元/年,崗位工資2100元/月,于2016年9月份開始執行。但因某些原因,直到2017年1月該銀行才按照新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造成多發林某工資55600元。索要無果后,銀行訴至法院。
審理中,法院認為:林某認可其從2016年9月起職級被調整為1級,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應適用2.52萬年薪,亦認可其未取得實際工作績效,故林某獲得多發的部分工資無法律根據,并造成了供職單位的損失,林某所得屬于不當得利,應當將多發的工資返還銀行。
情形二:社保關系中的不當得利
A公司與李某就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未解除勞動關系,而后法院判決認定A公司和李某于2017年8月24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在仲裁與訴訟期間給李某正常繳納社會保險,截至法院終審判決生效時(2018年9月26日)。李某自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全部由A公司支付。公司認為,經過法院的判決,上述期間內雙方沒有勞動關系,其沒有給李某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此支出的社會保險費用應由李某自行承擔,但李某拒絕給付,A公司遂另案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A公司在最終生效裁決所認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之后,仍為李某繳納了社會保險,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既非A公司依法應當負擔,也不屬于李某的個人所得,應由社保機構處理,法院不應受理。
情形三:其他情形中的不當得利
彭某入職B公司后遭遇工傷住院,住院期間的費用均由公司支付。雙方因工傷賠償協商不成,彭某起訴至法院,由于該案為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法院并未對公司墊付的醫療費用做相應處理,因而B公司另行起訴彭某不當得利。
經審理,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保險,是保障職工在疾病、工傷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職工參保上述保險并非在其生病或工傷情況下產生的醫療費全部由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基金承擔,即工傷支付或醫療保險報銷的醫療費僅是法定部分的費用,職工自身亦需要負擔超出法定的部分。B公司為彭某墊付醫療費用,彭某拒絕返還,損害了B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當得利,彭某應當返還墊付的醫療費用。
案例分析:屬于勞動爭議還是民事訴訟?
以上案例中,并非所有的法院都支持了不當得利的返還,可見實踐操作當中還存在不少分歧。除了上述案例,筆者還檢索了大量類似案例,發現實踐中對于因勞動關系引發的不當得利觀點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是否屬于法院受理的范疇。實踐中,對于題述工資支付類不當得利法院通常都會受理,但這里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由于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給付對象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于社保繳納的特殊性,有的法院認為有關社保繳納產生的爭議應當交由社保部門或者勞動行政相關部門處理,并不屬于法院受理的范疇。
第二,是否屬于勞動爭議。實踐中,勞動爭議案件經常與民事爭議案件發生混淆。就用人單位墊付社保的案例來說,有的法院認為該類案件是基于勞動關系而產生的,且用人單位的財產損失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僅是基于同一事實而造成的結果,兩者之間并無直接因果關系,不能被認定為不當得利,應當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而有的法院則認為,用人單位因墊付受損、勞動者無合法依據獲利,即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屬于民事爭議的范疇。
實操建議:針對用人單位多發薪水
首先是應該完善制度。完善薪酬核算及發放的操作流程,設立審批及復核制度,保障薪酬計算的準確性,亦可設立問責制,提高人事工作的細致程度。
其次要及時溝通。得知多支付員工工資后,及時與員工說明情況,核實相應數額,并協商返還超額部分,或者采取下月發工資時扣除等方式追回,在此過程中注意收集與保存相關證據,如電子郵件、錄音錄像、微信聊天記錄等。
針對用人單位墊付社保費用
確認費用承擔對象。將與單位墊付費用相關的事項寫入規章制度中,明確墊付費用的性質及費用的最終承擔對象;在無制度規定的前提下,費用墊付前與勞動者通過協議、電子郵件或者微信溝通等方式確認費用的最終承擔者及追回方式。
及時調整應對措施。如果用人單位在維權的過程中遭遇法院不予受理,還可以嘗試攜帶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說明情況,爭取辦理社保退費。
不當得利的例子
法律分析:甲受朋友乙委托,替他歸還信用卡5萬元,但在輸入卡號時,誤將其中兩位數字顛倒,導致5萬元被轉入一素不相識的人賬戶。該素不相識之人所獲的5萬元即為不當得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 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 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的五個案例
法律分析:將現金誤存入他人銀行賬戶,他人無權占有這筆存款,如拒不歸還。撿到他人遺失的錢包等物品據為己有,對拾得人來說便是不當得利,依法也應該歸還原主。租或借別人的耕牛使用,在租借期間耕牛所產牛崽,租借人若將牛崽據為己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不當得利的五個案例(不當得利的五個案例)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不當得利的五個案例(不當得利的五個案例)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不当得利的五个案例(不当得利的五个案例)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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