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全文2022(民法典正式全文2022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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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民法典2022合同法
- 民法典2022全文
- 物權法民法典正式全文2022
- 2022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 《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釋(2022)
民法典2022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三條 【合同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無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適用】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 【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 【以信件或者電報等作出的要約的承諾期限計算方法】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 【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條 【承諾生效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 【遲延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條 【未遲發而遲到的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八十九條 【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四百九十條 【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 【信件、數據電文形式合同和網絡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條 【合同成立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書面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條 【依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訂立合同及強制要約、強制承諾】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條 【預約合同】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 【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廣告】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保密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2全文
法律主觀:
遺棄是指對于需要扶養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表現為經濟上不供養,生活上不照顧,使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維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來,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增多,甚至發生毀容、殘肢、殺夫殺妻等惡性案件。人民法院處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的離婚案件,應當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實施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事實和情節。如平時感情不好,實施上述行為是經常的、一貫的、惡劣的,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如果平時感情尚好,上述行為是一時而為之且情節不嚴重的,應當責其改過并著重進行調解,化解糾紛。民法典增加了下列規定:1、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5、因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客觀: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并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經過宣傳教育,有些達到婚齡的人堅持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辦理。積極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消極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物權法民法典正式全文2022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 法院 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 為正確審理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 民事訴訟 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 不動產登記 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異議登記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后,當事人提起 民事訴訟 ,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第四條未經 預告登記 的權利人同意,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等物權,或者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五條 預告登記 的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者 預告登記 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所稱的“債權消滅”。 第六條轉讓人轉讓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 債權人 主張其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人民法院、 仲裁 機構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變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 仲裁 機構的法律文書。 第八條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享有物權,但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 不動產登記 的權利人,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請求保護其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 遺贈 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第十二條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請求按照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共有份額的,應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 (二)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 合同無效 。 第十三條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六條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七條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動產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法律對不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認定權利人是否為善意。 第十八條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第十九條轉讓人將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一)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 (二)轉讓合同被撤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022民法典全文完整版
法律客觀: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并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經過宣傳教育,有些達到婚齡的人堅持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辦理。積極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消極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釋(20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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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計算
《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十五章 地役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十八章 質權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五分編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民法典》第三編 合同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編 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收養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附則
民法典配套司法文件
_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的通知【法〔2020〕346號】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
一、單獨發布
二、 集中發布-民事類27件【法釋〔2020〕17號】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6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10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土地開荒后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1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10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7處修改要點+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11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9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集中發布-商事類29件【法釋〔2020〕18號】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7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復》(1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6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1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6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1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1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處修改要點+新版全文)
四、集中發布-知識產權類18件【法釋〔2020〕19號】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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