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三包规定(手机三包规定细则)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手機三包規定(手機三包規定細則)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手機售后三包規定明細
- 手機三包政策
- 手機三包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 手機三包規定(全文)
手機售后三包規定明細
手機售后三包規定明細,“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手機售后的三包服務指包換、包修、包退服務,是商家對于消費者作出的一種信用承諾,有利于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叭行凇币幎ā叭庇行谧蚤_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若問題緊急,可以直接咨詢本地法律顧問。
有效期規定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手機三包政策
1、三包:七天包退、十五天包換、一年保修。2、保修時限:機頭保修時間為1年,附件的保修時間分別為:電池6個月,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1年,存儲卡1年。(廠家另行規定的除外)。
3、哪些情況不能享受三包:超過包退、包換、保修時限的; 有人為損壞的(包括并不限于進水、受潮、跌落、擠壓等);私自拆機的(在非廠家授權的維修站進行私拆私修的);使用不當配件造成損壞的(非原裝等劣質配件造成的);無法提供發票、協議、保修卡等購買憑證的;非功能性故障的(一般廠家均不對外觀問題承擔保修,特殊情況廠家會另行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手機三包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根據《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于2001年11月15日施行的《規定》共31條,其要點如下:
一、移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二、《規定》是實行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于《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銷售者在銷售移動電話機商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并準確填寫、加蓋印章。應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應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后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移動電話機商品,并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維修記錄,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的損失。
五、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移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并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保證移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數據接口卡為1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后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后的移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
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移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接口卡等移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
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十三、送修的移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后收回備用機。
十四、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十六、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它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七、符合換貨條件,并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移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于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十八、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換貨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注明更換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十九、對于在經營活動中贈送消費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該《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三包規定的義務如下:
一、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二、修理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三、生產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 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三包
手機三包規定(全文)
手機三包的規定主要包括定義為手機的范圍、銷售者與生產者、修理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三包的有效期限、不同時間和不同情況,所采取修理、換貨、退貨的方式,以及產生糾紛后救濟的途徑等條款,切實的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手機三包規定(全文)
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移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移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動電話機、車載移動電話機、固定臺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移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本規定是實行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移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移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移動電話機商品;
2、核對移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準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并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注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 、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說明書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移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后的質量狀況;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移動電話機商品并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維修記錄;
(七)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移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并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國家標準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范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保證移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注生產日期;
(三)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和地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
(四)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后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必需的維修技術軟件、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移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移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后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后的移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接口卡等移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本規定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送修的移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后收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符合換貨條件,并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移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于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換貨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注明更換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后,屬于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于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按照上述規定賠償后,屬于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于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移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移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移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
(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門移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
二、消費者在購買手機后是不是隨時有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
消費者享有的三項權利在不同的時間段呈現不同的特性。在購買手機7天內,修、退、換可以任選一種,此時手機出現三包規定所附的《性能故障表》中所列的故障,可以無條件退貨。8—15天內,可以換和修,不再享有無條件退貨的權利。15天以后,只能修。經過兩次修理,仍修理不好,才可以選擇換貨。
三、三包中的折舊費規定
三包規定明確提出,折舊費并不是在換和退時都收取,只有在符合換貨條件,消費者要求退貨的時候,才產生折舊費。因為此時銷售者可以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他已經依法履行了義務。對于消費者來講,依法享受的權利也基本享受到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消費者還要求退,銷售者可以給退,但這時法律的規定不能出現明顯的失衡,否則在符合換貨條件時大家都去退,對生產者是不公平的,因此規定了折舊費。
目前對手機折舊率規定得比較高,按天計算,每天折舊率為千分之五,也就是說200天折舊完畢。目的是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要考慮生產廠家的承受能力,這是一個雙保護原則,因此三包規定是一個雙贏的規定。
以上就是由本人整理收集的關于手機三包規定(全文)的相關法律知識。通過上文可知,手機三包的規定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主要是明確了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與義務。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手機三包規定(手機三包規定細則)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手機三包規定(手機三包規定細則)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手机三包规定(手机三包规定细则)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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