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判断是否构成伤害时对致害物的要求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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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判断是否构成伤害时对致害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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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判斷是否構成傷害時對致害物的要求是致害物侵害的對象必須是被保險人身體。所謂以外就是不是我們身體本身出現問題,而是由于受外物的影響,免除條款里面若規定,因什么而導致身體受傷害免責以外,都在保險責任范圍內。
1.所謂意外是指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而言,指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或傷害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愿,其特征是非本意、外來的、突發的。
2.所謂傷害,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外來事故的侵害,使人體完整性遭到破壞或器官組織生理機能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傷害有致害物、侵害對象、侵害事實三個要素過程。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是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的死亡和殘廢,不負責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事件發生在保險期內,而且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責任期限內,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殘廢的后果,保險人就要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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