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原则
保險代位求償原則是從補償原則中派生出來的,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負有賠償責任,則被保險人既可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支付賠款。
如果被保險人首先要求保險人給予賠償,則保險人在支付賠款以后,保險人有權在保險賠償的范圍內向第三者追償,而被保險人應把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反之,如果被保險人首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并獲得損失賠償,被保險人就不能再向保險人索賠。
代位原則包括權利代位和物上代位兩種形式。
對于被保險人來說,在處理三方關系時應注意:
1.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失賠償的,保險人將在賠償保險金時,相應地扣減被保險人已獲得的賠償金額;
2.即使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人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未與保險人商量,便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4.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被保險人的行為無效;
5.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難以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將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6.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盡量協助保險人,如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提供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等。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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