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教育方法从来不是铁板一块(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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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事實上的因果關系(causation in fact /factual causation),是指撇開其他一切因素的考慮,單純從事實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為或其物件與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聯系。
2、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只設計客觀事實問題,從客觀事實的聯系上分析歸納出導致損害結果的原因范圍。
3、尋求事實上的原因,其過程乃是從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出發,逆向探析導致產生該結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實。
4、例如甲駕車操作不當,與酒醉后的乙所開之車相撞,乙車失控撞倒路旁的電線桿,電線桿的倒地使輸電線斷裂,造成附近一醫院停電,負責臨時發電的丙擅離職守而未能及時開動發電機,停電致使靠電能運轉的生命裝置停止工作,病人丁因此而死亡。
5、在這一因果關系之鏈中,甲駕車操作不當,乙酒后開車,丙的擅離職守,都是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
6、對結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實,不僅包括作為形式(Act),也包括不作為形式(Omission)。
7、前述事例中丙的行為,即是不作為之原因事實。
8、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律上的因果關系(causation in law /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 行為或其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9、事實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事實上的聯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權責任。
10、行為人要對其行為結果負責,除了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還必須認定其行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1、在判斷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時,著重的不是事實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體社會環境,當事人的特定狀況,時代背景以及倫理價值觀念等等因素,需要綜合考量。
12、正如英國法官賴待(WrZsht)在一個著名的判例中指出的:“在各種各樣的事物聯系中,法律必須基于中肯而簡單的實際理由(它們多半不是純摔的邏輯推論),抽出某些環節來。
13、”波蘭法學家查科斯基也指出,絕對有必要“以某種方式對這些現象加以區分;易言之,原因與結果的鏈環所包含的現象極為廣泛,必須設立一定的界限才能使之成為作為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之前提的因果關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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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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