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刷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诉刷量公司获赔120万
全國首例對虛假刷量直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的案件。
虛假刷量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日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騰訊公司訴數推公司及譚某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的虛假刷量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騰訊 120 萬元。
據了解,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于 2018 年實施,第十二條專門規定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為一大亮點。該條款對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考慮到互聯網技術及商業模式發展迅速,還增加了兜底條款以適應實踐發展之需。
法院官微轉載文章稱,此案成為全國首例對互聯網虛假刷量服務行為直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第十二條)的案件,對于互聯網時代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借鑒意義,對規制互聯網“灰黑產”具有一定實踐價值和理論意義。
騰訊起訴刷量公司不正當競爭
該案由被告從事有償刷量服務而起。
被告數推公司及譚某通過其運營的網站,以虛假提高內容信息的點擊量、點贊量、瀏覽量、閱讀量、粉絲量為目的,借助其他網絡營銷平臺,對騰訊包括“天天快報”“騰訊視頻”“騰訊微視”“QQ 空間”“QQ 名片贊”“微信”及“微信公眾號”在內的產品或服務,以及其他運營商網站的產品或服務,提供有償銷售的刷量服務。
騰訊認為,瀏覽量、點擊量是公司內容展示排序和經營服務決策的重要依據。虛假刷量行為不僅會導致為產品播放量虛高支付額外的分成或付費,同時也影響到產品服務的經營策略。虛高或虛假的數據會給用戶錯誤的信息,嚴重影響用戶使用體驗。
因此,騰訊向重慶五中院起訴兩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 500 萬元。
對此,被告辯稱,自身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認為,其從事網絡推廣工作,其經營模式、經營范圍、盈利模式與原告完全不同,故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更不涉及不正當競爭。此外,被告認為其“刷量”業務屬于網絡推廣的一種,它與排名廣告、頭條、置頂等作用相同,是為了提高產品業務關注度的正當宣傳手段。
同時,被告譚某表示,數推公司及譚某只是代理方,實際推廣業務的實施者為其他平臺。其既未破壞原告盈利模式,同時自身利潤來源屬代理銷售利差而非刷量行為的直接效益,故未侵犯原告權益。
法院判虛假刷量構成不正當競爭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提供虛假刷量服務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法院認為,在該案中,被告有采取相關技術手段來暗中實施刷量行為,且從接受客戶委托刷量時,為客戶有償提供虛假刷量服務就已經開始實施。符合上述規定中“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
同時,被告關于經營范圍與原告不同,以及其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羅列的不正當競爭情形的抗辯,也不成立。不正當競爭并非僅限于同業競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方的行為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公平市場秩序,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即可被判定為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提供虛假刷量服務行為本身就違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的規范,同時也損害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影響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根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4 年頒發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網絡商品或服務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同理,通過有償刷量服務提供虛假的數據就是在以非正當的手段制造商業信譽,為自己謀取商機。刷出來的假數據在交易中會成為錯誤的導向,欺騙經營者和消費者。影響互聯網經營者的經營決策,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擾亂正常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破壞了互聯網經營者間的良性競爭關系。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即便委托其上游利用技術來提供虛假刷量服務行為,其行為也妨礙、破壞了騰訊的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正常運行,最終判定兩被告提供虛假刷量服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須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騰訊 120 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作者:張雅婷編輯:曹金良)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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