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告赢B站,抖音、快手的日子也难过了?
文/巴九靈
來源:吳曉波頻道
這兩天,大家都在吃騰訊告老干媽的瓜,但前幾天,還有兩個大廠也打起了官司——優酷把B站告了,還告贏了。
小巴先說說來龍去脈:
2018 年,電影《我不是藥神》大火,一名B站 UP 主將整部電影的原聲音頻傳了上去,取名也很精準“【1080P】我不是藥神影視原聲”。沒想到,就惹了事兒。
當時擁有這部電影版權的是優酷,優酷認為,我享有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誰想要使用這部電影哪怕是純音頻,也得先交版稅才行。
故事到這里,該慌的是那位搬運音頻的 UP 主,跟B站又有啥關系?
這時,優酷又指出:未經我允許,B站不僅審核通過了這個電影原聲,還擅自提供電影原聲的播放和下載服務,這就是在幫助用戶侵害我享有的版權。
這不,優酷就起訴了B站。前幾天,案子出結果了,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B站運營方)構成幫助侵權,需賠償優酷 6.5 萬元。
說到這里,有些讀者納悶了,B站上明明可以搜到《我不是藥神》的完整版,可見B站是購買了版權,那么輸了官司又是怎么回事?
小巴插播一下,《我不是藥神》是在 2018 年上映,同年優酷就擁有了版權,電影下線后就能在優酷播出。但B站是在 2020 年才購買了《我不是藥神》的版權。而B站 UP 主上傳電影原音的時間更是微妙,是在“院線上映后還未正式登陸優酷網之前”。嘖嘖嘖,怪不得優酷一怒之下把B站給告了。
但是,優酷告了一個侵權的音頻,還有千千萬萬個。小巴在B站輸入“影視原聲”,就出來一堆電影、電視劇的純音頻,有的音頻播放量達到近百萬,畫面則由海報代替。
B站上的影視原聲
按照《我不是藥神》這個案子的打法,若版權方有心維權,這官司恐怕一打一個準。
由此延伸的新問題又來了,咱們天天在抖音、快手等 App 上刷視頻,是不是看的也是一些侵權內容呢?
抖音上某影視領域賬號頁面
抑或者,現在很多人都喜歡上傳和分享一些音視頻,是否也會在無意中,游走于法律的邊緣?
于是,小巴特意請了行業觀察者、律師和 UP 主,給大家說道說道這事。
其實,短視頻平臺上的影視劇剪輯、精編和改編龐大而無序,由此形成的侵權是一個巨大的體量。類似的侵權訴訟早已有之,但平臺方為了流量和內容質量(剪輯影視劇的畫面質量通常高過一般原創視頻),大多以避風港原則(即平臺在收到舉報之后,再去查處)為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從這個案子可見影視機構有了更多維權意識,但如果這類判例依然停留在敲山震虎和碎片化維權上,就無法真正在行業內形成更有效的威懾。判例的體量至少要大過當下的十倍以上,判罰也要形成懲罰性效果,才會真正對分享型平臺以及有侵權行為的內容創作者具有威懾力。
在技術條件下,發現影視內容(包括剪輯狀態下)的侵權行為,并非難事。每一個影視劇都有自己的數字特征,如果根據此類數字特征形成行業大數據平臺,各種剪輯在前置內容審核階段,就很容易被鑒定出來。只是平臺之間的壁壘以及內在的私心,才是此類行為以擦邊球的方式屢禁不止的關鍵所在。
在B站搜《家有兒女》出現上千條剪輯作品
而真正讓內容平臺并不害怕維權的,除了即使判罰也不過九牛一毛外,更重要的是維權周期過長,個人維權大多會選擇放棄,即使是公司層面進行維權,也費時費力,未必“實惠”,且等判罰生效時,大多數侵權行為所要達成的流量聚合和用戶黏性早已完成。
因此,最終能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一是靠懲罰性判決來讓平臺和內容創作者不敢越雷池;二是平臺和版權方之間形成版權公共數據池,在技術層面上形成“隔離”,這兩個條件都要達成,才能解決問題。
但在另一個層面上,一些影視劇又會“放任”這種剪輯行為:
1. 新劇宣傳需要,一些影視劇上線時還會主動邀請 UP 主剪輯,下線時又會要求平臺方刪除所謂侵權內容;
2. 或許還能激活老劇,這也需要版權方和平臺方之間的合作,形成一個更靈活和兼顧版權、平臺和內容創作者各自利益的管理機制。
所以,各方都是從自己的角度進行表述和博弈,有時候難分對錯,關鍵是要有規章。
從B站案子的判決邏輯來看,市場上多數的分享型平臺都可能涉及版權侵權問題,若它們繼續按照現有業務模式發展,必然會面臨大量的訴訟和索賠,意味著這些分享型平臺的合法性根基將被撼動。
從根本上來說,互聯網行業講究創新和突破,這些分享型平臺是近幾年才出現的創新模式,而法律天然地滯后于經濟發展且偏向保守,所以互聯網行業的創新和法律層面的沖突勢必長期存在。
因此,這類案件對法院來說尚屬于需要去確定法律如何適用的新案件,尚未形成統一明確的裁判規范。就版權保護制度而言,法律設定這個制度的立法本意并非“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事實上著作權法的實質也是一種控制作品使用的機制。
我國《著作權法》只規定了 12 種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權且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例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等。現有法律規定,不違反這 12 種情形,并且不牟利,就不構成侵權。
顯然,分享型平臺審核并允許內容創作者將具有版權的音頻、視頻等內容上傳,并不在這 12 種合理使用的范圍內。對于平臺及個人是否牟利這個點,事實上也很難有證據證明。故,不管是內容創作者還是分享型平臺,其實都是踩在法律邊緣行事。
不過,也應該看到積極的一面,分享型平臺已經現實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幫助作品宣傳的作用。我個人認為,若能在促進網絡發展和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間尋求一個平衡,既能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讓其能從著作權中獲得收益,又能最大化地發揮作品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才是最理想的狀態。
這個狀態的實現,在司法解釋或其他指導性文件出臺之前,只能寄希望于在眾多個案審理中形成相對固定的規范,進而指引再創作的個體以及分享型平臺主動調整適應了。
我做的是原創視頻,字體的版權已經購買, BGM 的版權問題還沒有一個完善的解決方案,尚在非法的邊緣不斷試探。
我喜歡的一般都是比較小眾的外語歌曲,我也沒有在 YouTube 上傳過視頻,目前尚未遇到被起訴侵權的問題,但內心還是會有擔憂。
而如果跟音樂版權庫簽約付費的話,好一點的版權曲庫一年的費用約 200 美元起,對于個人 UP 主而言還是有些貴。再者,即使簽約了,也不見得就一直能從中找到合適的 BGM。
現有的解決辦法是,我會特意挑選年代較久、較小眾的音樂,版權方不容易找上門。我也會聯系國內一些小眾樂團,詢問他們能否將音樂作品授權于我,做非商用視頻的 BGM,目前已經征得一些樂團的同意。同時也在尋找適合的付費曲庫,還是希望能一勞永逸地解決音樂版權問題。
此外,我在使用 BGM 時,會在視頻中顯著標注這首歌的名字和創作者,目的也是盡力幫助這些 BGM 引流,比如會有一些粉絲在看了我的視頻之后,專門去搜索這首歌聽。
本篇作者 李夢清,當值編輯馮迪
責任編輯何夢飛 ,主編鄭媛眉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优酷告赢B站,抖音、快手的日子也难过了?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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