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2031(见证人)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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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知道案件情況并提供證言的人。
2、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3、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4、不同于見證人。
5、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
6、又稱在場見證人。
7、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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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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