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赞前员工走私吸食毒品被判3年,毒品在公司查获
三言財經消息,2020年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姜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姜某,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原系杭州有贊科技有限公司零售業務部門技術負責人,戶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姜某開始登錄境外售賣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網站(俗稱“暗網”),下單購買甲基苯丙胺,并通過支付寶購買比特幣用于支付購毒費用,所購甲基苯丙胺從國外通過平郵的方式從國外郵寄到其工作單位杭州有贊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地址。收到甲基苯丙胺后,姜某全部用來自己吸食。
2018年12月28日,杭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查獲一封從德國寄給被告人姜某的郵件,從中查扣一包真空包裝的疑似毒品粉末,凈重1.47克。
2019年1月3日,杭州海關緝私局對該郵件在杭州市西湖區黃龍萬科18樓進行控制下交付,當場抓獲前來收取郵件的姜某。
后又于2019年1月22日、1月29日,在杭州有贊科技有限公司各查獲1封從國外寄給姜某的郵件,內均發現有疑似毒品,凈重分別為1.98克和1.08克。經鑒定,上述查獲的三包疑似毒品共計凈重4.53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姜某于2019年1月3日在杭州市西湖區黃龍萬科18樓收取郵件時被抓獲,到案后其對于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自愿認罪認罰。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姜某,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杭州海關緝私局從被告人姜某處扣押未隨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手機及筆記本電腦各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天眼查數據顯示,杭州有贊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法定代表人朱寧,注冊資本50000萬美元。
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服務:手機智能軟件、通信技術、計算機軟硬件、網絡技術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咨詢,企業營銷咨詢等。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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