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调查瑞幸依据何在?律师:或协助美方调查
據4月27日媒體報道,中國證監會目前已經派駐調查組進駐深陷財務造假丑聞的瑞幸咖啡多日。此外,多位審計人員正在對瑞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本次系新證券法實施后,證監會首次行使長臂管轄權。
另據自媒體問天觀市報道,瑞幸(LK.US)自我披露財務造假后不久,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就已向中國證監會發函,就雙方配合對瑞幸咖啡進行徹查一事進行溝通。在過去三周,由證監會國際部牽頭,并聯合多個部門,已經對“瑞幸事件”做了大量調查工作。目前處罰方案還在討論中,處罰力度可能超過市場想象。
瑞幸咖啡引起的蝴蝶效應正在不斷發酵,美國證監會對中概股明確發出不信任信號,引發新一輪中概股私有化回歸潮。
同時,中國金融穩定委員會專門召開會議,劍指A股造假公司,中國證監會加大查處力度,打假行動拉開序幕。
一、中國證監會對瑞幸調查的法律依據何在?
瑞幸咖啡在美國已經遭遇證券集體賠償訴訟,或將面臨美國證監會調查。
那么,對于采取VIE架構在美國上市的瑞幸咖啡,中國證監會因何立案調查呢?其依據何在?
目前,沒有看到任何正式的信息,也未看到有關回應與書面資料。根據有關媒體披露的有限信息,筆者傾向于認為,如果中國證監會對瑞幸立案調查屬實的話,其可能的法律依據有如下兩種情形:
第一個可能的依據:新修訂的《證券法》第二條第四款的長臂管轄。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經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條第四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上述規定實際上賦予了證監會“長臂管轄”權。如果境內投資者參與了瑞幸咖啡的美國股票投資,并因此而遭受了損失,則符合“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這一要件,從而可以適用上述規定,中國證監會就有權依據中國證券法相關規定立案調查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個可能的依據是,根據中國證監會(CSRC)與美國證監會(SEC)簽署的證券監管合作協議及國際證監會組織 的《證券監管目標和原則》,中國證監會將根據美方要求,協助美方對瑞幸咖啡進行調查。
“針對瑞幸財務欺詐調查的中國境內相關部分,SEC 可以國際證監會組織 IOSCO 認可的書面格式向 CSRC 提出協助請求。CSRC 則根據其請求,執行 SEC 的協助請求”。
目前,中國證監會究竟依據上述哪個依據對瑞幸咖啡進行立案調查,還有待觀察。
二、如果境內投資者向中國法院起訴瑞幸索賠,中國法院是否擁有管轄權?
那么,接下來的第二個問題是,中國境內投資者能否向中國法院針對瑞幸咖啡提起證券賠償訴訟,也即:中國法院有無管轄權?
在美國上市的瑞幸系境外注冊成立的公司,虛假陳述行為亦發生在境外,因此國內投資者如在中國法院提起民事索賠,屬于涉外民事侵權之訴。那么,判定中國法院對其是否有管轄權,目前中國法律有兩個依據:
第一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民事侵權之訴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對于涉外民事侵權之訴,被告住所地、被告在中國領域內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被告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由此可見,針對瑞幸財務造假而提起的民事索賠只要具備上述連結點之一,中國法院即具備管轄權。同時,由于案件涉及中國投資者的利益,因此,中國法院不屬于國際私法上的“不方便法院”,可以方便行使管轄權。
具體就本案而言,根據美國法院已經立案的訴訟,瑞幸咖啡及相關高管為共同被告,也即共同侵權人。只要能夠找到共同侵權人存在上述連接點之一,那么中國法院就具有了管轄權。
第二個依據是:新證券法第2條第4款規定的長臂管轄原則。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該款規定借鑒和引進了國際上較為通行的“效果標準”,使《證券法》突破了舊法將適用范圍僅限于境內證券市場的規定,首次具有域外管轄的效力。即對于擾亂我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境外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可以依據《證券法》追究法律責任。
筆者傾向于認為,上述確立的長臂管轄原則,不僅包括證監會的行政調查及行政處罰,也包括民事侵權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追究。但由于該條規定還比較原則籠統,還有待最高法院做出具體適用的司法解釋,
作者:郭勤貴,律師,現執業于北京一家大型律師事務所。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投融資、商業訴訟仲裁等法律服務。曾先后求學于北大、清華,訪學于哈佛、耶魯。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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