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代抢车票者被判11个月有期徒刑,法官回应疑问
2017年7月,劉金福通過搶票軟件在網上專職替人搶票,搶票成功后收取每張50至200元不等的傭金。從2018年4月到2019年2月,劉金福通過上述方式,搶購火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32萬余元,非法獲利34萬余元。2019年9月,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以倒賣車票罪宣判。 對于一審判決,劉金福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訴。2019年11月30日,案件二審開庭。控辯雙方依然圍繞在實名制購買火車票的背景下,應該如何理解刑法中“倒賣”的含義,以及劉金福的行為是否購成“倒賣車票罪”展開了辯論。2020年1月9日,江西省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劉金福倒賣車票上訴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倒賣車票罪判處劉金福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四萬元。對劉金福非法獲利的三十四萬余元予以追繳。
有觀點認為倒賣的特點是“先購買囤積后售出”那么對于實名制的火車票而言,這張火車票始終屬于實際購票者,身份信息并未發生變更,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還存在“倒賣車票”的可能呢?該案的主審法官接受了本臺記者的獨家采訪。
案件主審法官 朱映紅:進入互聯網時代,倒賣的對象不再限于紙質車票和相關憑證,倒賣的手段也在不斷地更新變化,但是通過不法手段獲取利益的倒賣的本質沒有改變,本案中劉金福以牟利為目的,利用搶票軟件將控制的票源,加價售出,符合倒賣的本質特征。關于車票所有權轉移,是否影響對倒賣行為的認定,我們認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囤積火車票,只要支付了票款,無論車票是否實際售出,都不影響倒賣車票罪的既遂,所以車票所有權是否轉移 并不影響對倒賣行為的認定。
第三方平臺加價搶票 應當如何界定
記者發現在一些第三方購票平臺上,如果想要購買一張火車票時,平臺會顯示如果購買加速包,價格也從10元到50元不等。那么同樣是加價搶票,對于劉金福的法律評判與第三方購票平臺是否一致呢?
對于這一問題,法官表示劉金福的行為是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公訴、人民法院審理等法定程序才確定的 犯罪行為,第三方平臺實施了什么樣的行為,應當如何界定并不在這一案件的審理范疇。但是通過這一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對個人和單位都起到了一個警示的作用。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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